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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叫板"养路费 将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日期:2006-09-04     作者:芮伟芬    阅读:2,152次
    “6年前,《公路法》已经明文规定取消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可我买了车后,还不得不继续交钱,这种违法收费必须停止。”9月1日上午,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章祥兵一纸诉状,将市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对他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天宁法院已经
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就养路费征收引发的公益诉讼。

章祥兵在诉状中称,去年12月,他买了一辆赛拉图轿车,是该车的所有人,市公路管理处向他收取了2005年12月至今年12月共13个月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他仔细研究《公路法》后发现,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中,明确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

根据以上规定,章祥兵认为,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行政征收事项应有法定依据,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属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既然现行的《公路法》已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那么继续征收没有法定依据,就是违法的。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诉讼费。

对于这次起诉,章祥兵坦承对结果他并不十分乐观,他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引起人们对社会公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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