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介机构诚信服务系列报道之一--律师队伍中有“假冒伪劣”
日期:2003-06-1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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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虽然业务迥异,但是性质一样,都是以提供真实、可靠、中立的中介服务,获得利润。因此,诚信是中介机构的立身之本,也是规范中介机构的首要条件。然而,一些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私自办理中介业务,一些中介机构擅自扩大中介业务,还有一些司法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等,特别是法律中介和房产中介违规现象尤显突出。本报今起推出“加强中介机构诚信服务”系列报道,以期引起有关各方重视,及时予以规范。
说到法律中介,人们首先想到律师,然而当前诉讼活动中还活跃着不少“职业公民代理人”和一些法律咨询公司。这些人员大多无律师执业资格,且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就是因为自己曾多次“打官司”,所谓“久病成医”,便做起职业代理他人诉讼的工作。
据一些法院反映,这些人中有的是司法鉴定人员,他们利用工作便利鼓动他人诉讼,自己代理赚取费用。有的竟是被有关单位开除的人员。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龚某私刻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专用章及律师印,以该所律师身份骗取原告信任,与原告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收到律师业务费人民币6000元。嗣后,被告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的诉讼。当原告得知被告并非律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律师费。经查,被告在该院以公民身份代理的各类案件就有10余件。去年2月,经公诉机关指控,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龚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在律师队伍中,极少数律师不仅责任心不强,而且业务素质也不高。如杨律师就因为自己业务生疏,竟将自己的当事人送上刑事被告席。沈某是浙江来沪从事建材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为催讨1000吨水泥的货款,沈某找到杨律师。杨律师听罢却告诉沈某,个人很难与国有公司打官司,建议沈某找一家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又“指点”沈某借用某私营企业名义进行诉讼,随后又代为伪造了“购销协议”。诉讼中,杨律师还“建议”当事人给法官送“好处”。后经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沈某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得到支持,反而因伪造证据以及贿赂法官被送上了刑事被告席,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摘自《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