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要求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日期:2007-11-16
作者: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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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
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排查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甚至收赃购赃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