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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保护海洋环境

    日期:2008-05-29     作者:海南新闻网    阅读:1,126次

在今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已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此前,该草案已经五届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真正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维护我省的生态环境优势,《草案》规定我省"实行沿海重点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为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我省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草案》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海啸、海浪、风暴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鉴于我省沿海区域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逐渐增多,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草案》要求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造纸等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海洋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同时对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围、填海项目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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