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出台新规给企业欠薪带上“紧箍咒”
日期:2007-11-16
作者:中国现代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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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欠薪?按照上海市最近开始实施的有关规定,所谓欠薪,就是指所有在沪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从今年10月份开始,上海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职工,将有望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以往动辄被企业恶意欠薪,从而使劳动者本人及其家人生活无着的种种困扰。
现在好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为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该市于今年早些时候制定出台了“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11月和2000年8月制定的《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记者11月9日获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就贯彻落实这个规定、彻底解决欠薪问题,此前还出台了一个事涉详尽的“实施意见”,印发到全市各有关方面和有关企业。根据上海市的这个“实施意见”,有关企业发生欠薪问题,企业员工可向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受理点先行申请垫付欠薪,有关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垫付与否的决定;劳动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先行垫付的,有关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指定该市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据悉,从今年10月份开始,沪上除建筑施工类企业已经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外,全市其它所有持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将按照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缴纳企业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薪保障费。欠薪保障费由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配合做好各自所管理的参保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工作。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
按照规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有关企业,社保中心将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并处以每日2‰的滞纳金和最高3000元的罚款;对一次发生垫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垫付欠薪申请,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上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复审并做出处理决定。
当然,有关企业发生欠薪,企业员工申请先行垫付,还需要提供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确认欠薪事实等依据或证明材料,这就提醒每一位企业劳动者在踏踏实实干活的同时多留个心眼,收集和保存有力证据,一旦企业欠薪就可使自己尽快走出困境,早日拿到自己本该拿的那一份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