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吕红兵:以五中全会精神引领律师行业创新发展

来源:刘耀堂微信订阅号     日期:2015-11-06     作者:吕红兵     阅读:8,163次

作者:吕红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可谓亮点闪现。上述五大发展理念,是从理论到实践的重大突破,对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可谓意义重大。作为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行业应当学习并领会、理解与掌握这一理念,贯彻且落实于拓展业务和事业发展之中。

(一)

 理念乃行动之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

 同样,我们要牢固树立律师服务于发展大局,即服务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服务观”,充分认识法律服务的“从属性”与“适应性”,深刻研究经济发展规律以及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而形成并优化法律服务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可以这么说,不关注、不懂得、不研究、不掌握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我们的法律服务业将始终处于“盲目”、“盲从”与“盲动”状态,反应迟钝、动作缓慢、跟不上、接不下的现象就会时时存在、处处发生,且无法改变,做大行业、做强队伍也因此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当然,在充分认识并发挥法律服务规范性、保障性功能的同时,我们要进一步理解与把握法律服务的引领性与推动性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样,法律服务的功能不仅是保驾护航,而且还应该是“推波助澜”;不仅规范、保障,更有引领、推动。例如企业“走出去”,律师不是被动地跟着“走出去”,而是主动、率先研究“走出去”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环境,引领并推动企业“走出去”,发挥“革命军中马前卒”的独特魅力。

(二)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在理念的“源头”转变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要推进服务业务的转型,求新寻变,“腾笼换鸟”,甚至“壮士断腕”,要有“沉舟侧畔千帆过”的勇气,以实现“病树前头万木春”的跨越。

 一是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律师为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义不容辞。

 例如科技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律师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局限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而应向前端渗透到技术研发、向尖端伸展到技术交易、向外围挥发到技术垄断与壁垒解决等等,提高为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的能力。再如制度创新。四中全会后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有序进行,此制度创新过程,为律师深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律师不仅担当政府的“顾问者”,而且也可能是政府的“对立面”,见多识广,游刃有余,非律师深入而全面的参与不足以使得“权力清单”明、“责任清单”晰,真正维护人民利益、切实建成法治政府。

 二是为协调发展“推波助澜”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律师为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当仁不让。

 例如新型城镇化建设,我们要工作重心下移、思想境界上升、服务思路扩充,摒弃“城镇化”法律服务大不了就是“建筑房地产律师服务”的概念,深入研究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规律,形成并进一步优化提供服务的模式。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制度性的问题,掌握系统性的服务。从实践中看,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虚化和缺位、集体资产的确权颁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资产权利、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转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创新、土地征用制度、集体资产抵押担保制度改革、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耕地保护制度改革创新等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至少应该提供政府部门法律服务、社会投资者法律服务、农村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及基层自治组织法律服务、农村现代经营主体法律服务、农民集体及农民个人维权法律服务等各方面的服务,并形成律师服务的标准化产品,努力实现在行业可复制、可推广。

 三是为绿色发展鞍前马后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律师为绿色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前途无量。

 在此背景下,我们的环保律师应从目前侧重公益性向更大格局的绿色产业服务转型,不仅要叫好,而且更要叫座。我们要有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理念,融通一个个个案参与的服务点,形成一系列从制度设计高度的服务面。像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在依赖科学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创新,例如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制度等,正是国际已盛行、国内刚创设的制度性安排,均需要律师参与设计与实施推行。应该说,哪里有交易,哪里就有律师;不仅如此,哪里有律师,哪里就会成就交易。很显然,中国律师在“美丽中国”的大战场上定能大有可为。

 四是为开放发展如影随行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律师为开放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敢于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强调相关各国要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本次五中全会也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

 最近一个阶段,针对“一带一路”,政府热、企业热、专家热,律师也热,大家都在关注、研究、落实。当然,“热”中要有冷思考。我们要静下心来,仔细研究“一带一路”的律师攻略。我们要研究“一带一路”所涉六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涵盖英美、大陆、伊斯兰等法系的法律制度,要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合作联系以实现集成式无缝对接服务,要梳理此前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境外投资兴业的经验尤其是教训,要深刻了解并理解甚至参与形成客户的商务意图与相关安排特别是法务安排。在参与服务过程中,律师应该不是一般的“跟”,而是如影随形、须臾不离,甚至成为“走出去”的“先头小分队”。在此过程中,我们律师行业要储备熟多语种、悉多法系的律师人才,不求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步一个脚印,如唐僧般踏遍千山万水、历尽千辛万苦,方能取得真经。

 五是为共享发展倾情尽力

 共享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律师为共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是职责所在。

 中国律师要牢固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职业宗旨,从法律服务的角度践行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可以这样说,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中国律师的法定义务。同时,我们应深化研究并身体力行公益法律服务的领域与模式。全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主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介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依法代理不服生效裁判申诉,以及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社区法律咨询、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等等,都应进一步总结情况、提炼经验、优化模式,形成全行业的共识,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问题,体现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

 (三)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转型还应以模式转轨为支撑与保障。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共识,也涌现出一批规模大所、专业强所、品牌名所。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治理方式与发展模式亦应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不断优化。

 适应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需要,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关注“专业集约”。“专”与“大”的有机结合、“化学反应”,方能诞生“强”的基因。在更大的平台上,各个更专业的律师团队“集约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系统性法律服务,“多兵种”协同作战,这才是拥有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与战斗力的体现。可以这种说,“大兵团”服务的项目要求,倒逼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团队合作、注重风险防范、强化治理结构、推进诚信建设。

 律师事务所其次应强调“行业协同”。对于超大型法律服务项目,仅仅依靠律师团队往往事倍功半,而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公司、公证处、鉴定人、税务师等在某些环节、某个方面不可或缺,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起到“牵头人”的作用,来相互支持、彼此配合,以事半功倍。特别是在服务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中国律师应该成为多国別、多法系、多语种律师团队的“协调人”,在协同作战中充分维护中国企业权益、保障我们国家利益。

 律师事务所再次应推进“系统集成”。整合理论研究、行业发展、产品研制、客户评价、市场维护、社会责任等法律服务的上下游,打通法律服务的全过程、理顺律师执业的全链条,强化前期的市场开发意识、深化后台的支持保障机制、优化中端的社会评价体系,以适应并引领层出不穷的新需要、变幻莫测的新现象、纷纭复杂的新课题。

 古人朱熹有诗曰:“昨夜江边春水生,艨艟巨舰一毛轻。向来枉费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理念转变、业务转型、模式转轨,正是适应“新常态”与服务“十三五规划”所提供给律师行业的契机。在服务发展中实现自我发展,在自我发展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发展,以进入可持续的良性循环轨道,中国律师业定能在服务新常态中达到法律服务的新境界,为“四个全面”及“中国梦”建功立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UyOTU3OQ==&mid=400448040&idx=1&sn=0e4373b7ddd5e131ccf4cdf35d8f665c&scene=1&srcid=1105o2INQiihjBxp9vkOtkwM&key=b410d3164f5f798e1a43f4fe325d11b6b671dd4036bf691c0c1fc360513948d28f3e4ab37b963112fa68947e5bc826bf&ascene=1&uin=MjE4NTQ5NDc2Mw%3D%3D&devicetype=Windows+7&version=61050016&pass_ticket=rV2%2FSqGLhg3xWh9dAd91Tsd8GVP%2F73ag95%2BNJ2DJcPLwRTEGANqv2Gxhojkh7X0H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