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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务犯罪造成国家损失 可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07-11-05     作者:高传伟 原丽玮    阅读:1,154次

“对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必须追缴,不能让犯罪和违法人员在经济上占便宜”,这是记者在河南省检察院刚出台的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处理工作的规定中看到的内容。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比较注重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对于财产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尚显不够。从保障权利、关注民生的角度,河南省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及规定,出台了这项规定,将办案中急需明确规范的内容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

记者看到,该规定共有21条,内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处理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实体问题、程序性保障措施,明确提出或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坚持依法追缴的原则,对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必须追缴,不能让犯罪和违法人员在经济上占便宜。通过追缴、退赔仍未能弥补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起诉。二是追缴时依法进行扣押、冻结,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三是依法应当发还的要及时发还,依法应当上缴财政的,要有法定执行主体的生效文书或凭证。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而获取的原所有权属于特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款物,如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费等公益性款物立即解除冻结,并将处理决定通知被害人和冻结银行。四是侦查、起诉环节在研究对人的处理的同时,研究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并写出专题报告,正式存入检察内卷。五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纪检监督部门的纪律检查和控申部门的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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