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台加强老旧渔船检验管理指导性文件
日期:2007-10-18
作者: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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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9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该文件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文件中有关老旧渔业船舶安全与管理的要求,对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措施。
在该文件出台的过程中,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专门成立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调研组及文件起草小组,赴沿海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等地进行多次调研,听取了远洋渔业企业、渔民代表、渔业船舶修造单位、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就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老旧渔业船舶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与有关各方进行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并进行广泛书面征求意见,力求使即将出台的文件更加符合当前渔船安全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力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好部文件精神和维护好渔民和渔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
该文件经过了5个月的调研、起草、研讨、审定后出台,与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文件精神一脉相承,都是尊重实际、践行科学发展观、多层次多视角研究老旧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成果,体现了贯彻《物权法》、尊重物权、正确行使物权的管理理念。要理解、贯彻好这两个文件,有关各方要做到:一是要处理好船东、船厂和船检部门在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中的关系,改变老旧渔业船舶技术状况完全由验船师“说了算”的传统做法,明确有关各方在这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二是要认真领会,吃透政策、文件精神,尤其是渔业企业要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向,提前做好老旧渔业船舶的合理安置,为企业今后5到10年的发展及早做好规划;三是要继续深入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政策研究,紧抓渔船的安全生产问题,站在拓展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空间、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高度,争取国家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