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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期可否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中止

    日期:2020-02-11     作者:彭晓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得伟君尚律师集团上海分所主任)


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出1号通告,要求自当日10时起,全市市内公共交通暂时停运,离汉通道暂时关闭。1月25日,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再次发出9号通告,自1月26日0时始,除经许可的机动车外,中心城区区域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施行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湖北地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其签约期的计算本不受各类法定节假日影响,但对于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武汉地区,春节假期达到21日,交通管制的时间可能更长,各类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对于部分征收签约期涵盖了(全部涵盖或部分涵盖)本次疫情防控期间的征收项目,可否因疫情影响而中止计算签约期,值得探讨且亟待解决。我们认为可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来决定中止计算签约期,论述如下仅供参考。

     一、签约期起算时点及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均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中必须载明签约期限,但未对签约期限进一步明确,仅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800户(含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明确签约期之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签约期必须明确且不具有随意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重要意义。

    1.对依法依规推进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意味着征收进程必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且应保证一定的行政效率。

    2.对维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签约期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权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事宜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2)签约期内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标准获得搬迁奖励。

3.  对征收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签约期满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提,而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及生效是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提。同时,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签约期满后人民政府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 签约期可否因疫情防控而中止计算

我们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武汉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商谈判工作造成实质重大影响,针对签约期涵盖了疫情防控期的征收项目,可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征收部门决定对其签约期中止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1、征收签约工作因疫情防控已客观上受到严重影响,中止签约期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在疫情防控期内,征收部门无法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当面协商、制作协商笔录及签订补偿协议,无法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告知其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以及申请的期限。

疫情防控期目前无法确定何时结束。即便湖北地区法定假期结束,亦不代表防控期正式结束。若不中止签约期,则可能出现房屋征收部门无法在签约期内依法依规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无法与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充分协商,既影响政府依法行政,也会侵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协商权利、就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导致其无法享受签约期内本可获得的各项奖励。同时,若不中止签约期,部分有签约意向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无法正常签订协议,反而会在签约期满后纳入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范围,对其实属不公。

2、 因重大疫情中止签约期具有一定的法规政策依据可作为参考

(1)《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认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在不损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利益的前提下针对疫情防控调整签约期,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2020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公告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在征收签约阶段,部分遗留产权争议是通过诉讼活动来处理的,征收部门依赖司法文书与确权后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相关司法活动暂停后,征收部门的签约活动亦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告精神予以暂停。

(3)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3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而接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开展征收服务、评估、审计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大部分为企业,必须服从上述通告要求,不得在2月13日前复工。

    四、签约期中止的期限

建议将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出1号通告之日(标志着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正式启动)作为征收签约期中止的起算时点,暂计至2020年2月13日省防控指挥部通知的企业最早复工时间(亦即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最后一日),共计22日(如后续疫情防控出现新变化,可根据省市相关通知另作调整

对于武汉地区征收项目原签约期全部涵盖了上述22日中止期限的,该22日中止期限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内,征收签约期限相应顺延。若原签约期仅部分涵盖上述期限的,按照实际涵盖时间据实顺延。上述事项建议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发布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但若原签约期届满时已经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项目,则无需再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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