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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规范研究方法”讲座综述

    日期:2021-11-09     作者: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举办“图解并购”系列活动之并购中的规范研究方法讲座。讲座以线下分享、线上直播的形式展开。

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学敏律师,结合其十多年的并购执业经验,分享了其“图解并购”系列成果,与会嘉宾也结合各自执业经验深入交流、共同探讨,以期运用合理、成熟的规范研究方法,快速、高效解决并购交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图解并购

“图解并购”实际上是关于并购律师实务方法的总结,是并购业务操作方法的一张多维度的思维导图。简单来说,可以用三句话总结:(1)并购律师实务方法总结;(2)一系列方法的体系化总结;(3)并购业务操作方法的思维导图。

邓学敏律师总结的“图解并购”的主干脉络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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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方法的基本架构  

邓学敏律师首先就“并购方法基本架构”进行了阐释。他指出,行业研究、规范研究、问题研究一脉相承,在法律工作领域,好的方法往往成为专业与非专业的分水岭,同时也是一个需不断更新的闭环体系。对于律师工作而言,良好的工作方法有利于实现法律服务的高效、审慎和迭代进化。而协作的方法,不仅包括团队内部扁平结构的分工与运作,探索外部合作机制,获取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是开展行研的应有之义。提及执行的方法,可能是律师最熟悉的一个领域,但也是亟待做体系化总结的一个领域,包括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文件草拟、交割等等。在工作中,投后管理、文件归档看似是后端收尾的细节工作,但如何通过相应的整理改进、复盘机制,实现方法论的螺旋式上升,也是行业研究的关键一环。同时,邓律师表示,“图解并购”的梳理是基于团队过往的经验总结,未来还需在并购领域持续深耕,所以得出的成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希望与律界同仁一起探究改良的途径。究其本质,“图解并购”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工作方法有形化,内控管理科学化,实现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内生化发展。

三、并购中规范研究方法

并购中的规范研究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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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范的类型。即如何认识规范,认识何规范。

第二,规范的来源。并购律师为服务客户横向的、综合的行业并购需求,需要认知不同的行业和领域的规范。

第三,规范的研究。并购项目一般时间表较紧,规范研究不能“小火慢炖”地进行,需要律师在短时间内收集尽量全面的规范、做尽量深入的研究。

还需注意,规范研究需要与解决并购中的具体问题相结合,具有鲜明的涵摄导向,规范研究的目的并非是规范本身,而是为了解决并购交易中的具体问题。

(一)并购中为什么要重视规范研究

首先,规范研究是行业研究的延续。上一讲将行业研究方法作为系列的开篇,是因为行业研究属于并购中举足轻重的一环,贯穿于每个并购项目的始终。同时,并购的投行业务属性又决定了并购律师执业过程中,时常需要面临不同行业环境与知识带来的多重挑战,针对行业展开规范研究则属于深入项目的正式开端。

其次,规范研究具有涵摄导向。从法律的三段论角度而言,规范研究是建立大前提的过程;尽调则是发现小前提的过程,着重于企业的事实情况、具体问题。以并购支付机构项目为例,若支付机构在商户审查过程中违反规范,使得大量的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商户进入了支付机构的业务体系,这可能会产生哪些方面的风险?除监管处罚风险外,是否可能有其他风险?若没有规范研究作为大前提,便不知公司具体情形触及哪些规范。这也要求做规范研究时要有鲜明的涵摄导向,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并推导结论。

(二)规范的类型

规范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即业务规范及问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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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是涉及目标公司经营与业务的整体性规范,主要规范都围绕着目标公司的特殊性展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维度。

1)行业规范

行业规范,即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规范。经营规范与主体规范,一般体现为直接规范。以并购支付机构项目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经营规范

经营规范,即与公司行为相关的经营规范。以并购航空公司项目为例,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等。

3)主体规范

主体规范,一般体现为直接规范。以并购支付机构项目为例,如《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和现在备受关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关系到该目标公司业务的根本属性和许多行为的主体适格性。

上述分类是从三个宏观的维度进行,同时也可从微观层面进行探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条例之中可见涉及经营行为的经营规范,和直接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主体的主体规范。

为什么要对规范做这样繁杂的分类?是希望并购律师在做规范研究之前,应当首先在脑中建立一个整体的思路,则在研究之时就不会出现大的偏差。

2、问题规范

问题规范是在并购尽调、交易结构设计、交割、投后管理等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规范,该规范不仅限于目标公司的行业与业务,主要围绕着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展开,具有一般性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维度。

1)评价性规范,即如何分析和评价公司存在的问题。

2)建议性规范,指向如何解决问题,解决问题有何依据。

在尽调报告中,我们一般将这两个部分表述为“本所律师认为”及“本所律师建议”。

以并购支付机构项目为例,若支付机构未严格履行特约商户管理制度,对准入商户审查不严格、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我们首先应当分析和评价该行为:该行为可能违反《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触犯行政责任,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还可能违反《刑法》,触犯刑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

其次,在分析和评价行为及规范后,并购律师应当以推进交易为目的解决问题。针对上述行为,我们将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该类规范依据即为建议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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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的来源

规范来源的问题是规范研究的大前提,邓律师指出应当依据充分、可靠的规范来源建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规范的收集、检索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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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的收集

邓律师将规范的收集方式及相应优缺点总结如下,希望各位同行对此加以补充。

1)目标公司提供

优点:使得律师对其行业、业务涉及的规范进行快速地、有针对性的了解。

缺点:有赖于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仅可作为参考,仍需对全面性、时效性、准确性等做进一步的核查。

2)行业研究梳理

(在第一讲的行业研究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规范线索,如IPO、新三板披露资料等)。

优点:基本可以覆盖主要的业务规范,且相对准确。

缺点:需对全面性及体系性做进一步核查与梳理。

3)主管部门公告

如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网上公开规范信息等。

优点:准确性、体系性较强。

缺点:可能仅集中在该主管部门的层级与范围,对于涉及多部门管理的行业或公司,该部门规范之外的其他位阶的规范涵盖有限。

4)案例与关键词检索

优点:准确性、全面性(数据库范围内)强,属于在规范研究中必须使用的规范收集方法。

缺点:需剔除大量无效信息,准确性有赖于检索关键词选择的准确性。

2、规范的检索

检索工具的选择方面,可适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数据库进行规范检索,为了防止过分依赖数据库而导致的信息不完备情况,可针对性地对于会议纪要、地方规范性文件等文件,通过相关渠道补充查询。

3、规范的汇编

规范汇编有以下三项重点。1)注重体例,即按照类型、层级、重要性进行汇编。2)必须批注,即“无批注不汇编”,有利于完成个人的强化记忆和将规范重点与团队进行高效的共享。3)汇编案例,即以案例作为规范的实践。

(四)规范的研究

在规范的研究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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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标准

注重目标公司合规标准,即以宏观视角关注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整体合规事项,如资质与准入、监管要求、治理规范、违规后果等。如酒店行业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支付行业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国企的特殊审批程序等。

2、特殊性

注重目标公司行为适用规范的特殊性,即以微观视角关注目标公司本身的特殊性问题,如业务、主体、资产、股权与公司治理等。以支付公司为例,除支付结算业务外,若其从事基金业务,需研究基金销售、宣传相关规范;若公司股权上存在特殊权利安排,需特别关注公司股权转让及收购是否适用特殊规范等。

3、涵摄导向

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并推导结论,即明确规范研究的目的不是规范本身,而是解决交易中的问题。具体如下:

1)规范研究实质是确定大前提的过程,目的是使大前提尽量准确。

2)尽职调查的实质则是对小前提的确认,目的是在繁杂凌乱的事实中,进行甄别、整理,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规范研究中的涵摄过程,是将经过尽调筛选和甄别后的事实(小前提)涵摄于规范的构成要件(大前提)之下,从而推导出相关法律结论,认识和解决具体的问题。当时这是一个将事实与规范相对应的来回穿梭的过程。

4)最终的结论指向的是对并购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对尽调发现的事实的认识与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交易风险提示、交易结构设计、有效的投后管理等。

以并购支付机构项目为例,该项目的核心要点为支付机构能否成功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首先,我们需要通过规范研究确定大前提,即《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条件。其次,通过尽调了解小前提,即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不予续展的情形。若目标公司存在影响牌照续展的情形,我们并非对规范做机械性的“全有或全无”理解,断然发表否定性意见,而是结合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检索和研究相关案例、了解监管态度等方式发表综合的结论性意见。


供稿: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潘蓬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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