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家公司分别在2005年1月至4月间首次公开售股。由于每人只可以申请新股一次,被告林春康(58岁)和妻子林萍莲(58岁)为了增加购得这些新股的机会和数量,于是利用他人名义向这些公司提出申请,欺骗了4家被委任售股的公司。
这四家公司分别为威豪金融、星展集团控股、施霖高诚和大华亚洲。
2005年1月25日,被告林春康使用自己的华侨银行户头向星展集团控股申请威豪金融的新股,实际上这只新股是他与妻子合谋,利用妻子与他人名义申请的。
同年1月至4月间,被告与妻子也使用同样的伎俩,申请另9家公司的新股。这些上市公司包括虎威集团、Olam国际,尼尔金属和中圣集团。
两人都面对48项欺骗罪,如果罪成可被判入狱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审前会议定于本月21日,林春康与林萍莲分别以9万元及6万元保释。他们由萨希纳丹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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