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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报道

律师参政∣黄绮:医疗鉴定书不签名,公正何在?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微信订阅号)     日期:2014-01-17     作者:周柏伊    阅读:5,334次

    年轻男子陈某,因接触性皮炎,到沪上一家三甲医院皮肤科就诊。这样一个普通的问诊,却最终成为他噩梦的开始。院方在并无使用激素指征的情况下,为他大量使用了激素,导致激素诱发的股骨头坏死。面对这样的结果,陈先生毅然选择了医疗鉴定程序,但遗憾的是,鉴定结论为医院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上述事例中,医方的过错是很明显的,但是在医疗鉴定中,患方却没有得到公正的评判。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日益增多,矛盾日趋尖锐,其中不乏因为医疗鉴定中鉴定人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无须上法庭接受质询所以无所约束,从而作出不负责任的鉴定结论所导致。

    今天,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绮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医疗案件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并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未经法庭的充分质证和认证是不得作为判案的依据的。但是,即使在司法鉴定中专家出庭已很普遍的今天,医学会鉴定专家出庭却仍很鲜见。

    现状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鉴定人可以不签名的情况下,上海市各级医学会的鉴定人从不在鉴定书上签名,整个鉴定过程中,患方根本无法得知鉴定专家的真实信息,因此,鉴定人在对鉴定分析和下结论时,可以不受约束无所顾忌。

    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医疗鉴定书中经常出现明显与事实及权威著作、现行的诊疗规范、药物说明书等不相符合的分析意见,当事人提出质疑,希望依法通过法庭质询,司法审查帮助法官作出判断,但是鉴定人却从不出庭,对当事人的书面质询意见,或回避,或不能自圆其说,或将原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重抄一遍。

    “我们虽然并不能说专家出庭一定会扭转审判结果不公正的结果,但是这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让鉴定更加透明公开,让故意包庇的行为无所遁形。”黄绮认为,在现今阶段,不够公开透明的医疗鉴定还是较常见的。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成为法官判决的唯一依据,但当事人却无权对其提出复议或诉讼。相反,鉴定人除了不公开的鉴定权利以外,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也没有法定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黄绮建议,依据已有法律规定,医疗鉴定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时,应该由鉴定人员在鉴定书上签名,并且应该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出庭接受质询,以此来维护医疗鉴定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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