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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从一纸禁令到有章可循 《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日期:2007-09-26
作者:吴凌 实习生 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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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其它城市的管理办法相比,我市明确了市区为限制养犬区,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市民每户只准养一只非烈性、观赏犬。而且市民不得再带狗乘坐公交车了,否则将会被市容部门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立法更加合理民主
据了解,这是我市政府及人大有关部门经过多年的起草、讨论、审议,广泛听取并采纳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颁布的第一部养犬管理办法。从原来的禁止、严格限制管理到现在适当放宽的管理,从政府规定到正式法规的出台,这些变化说明了人们对犬只的认识及养犬管理已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这不仅是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职能部门分工明确
《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容、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市公安部门会同各部门组成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对于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如查证举报属实将可获得表彰或奖励。
犬只管理更为人性化
新法规对犬只的进入场所的限制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网吧、体育场(馆)、公园、图书馆、商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其它场所就没做硬性限制。时间方面也明确了上午9时以前和晚上19时后为遛狗时间,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让动物也拥有一定的生存空间。
明确居民养犬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居民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办理暂住证在本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养犬居民能够完全承担养犬带来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并同时保障其养犬自由的权利。新法规还对犬只伤人有了合理的规定,要求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主动及时地将被伤者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治疗,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犬主或携犬人拖延、拒绝送伤者就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居民养犬有章可循
管理办法确定市区为限制养犬区,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市民每户只准养一只非烈性、观赏犬。并对养犬人养犬行为加强规范,使居民养犬有章可循。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养犬行为规范,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应征得经营者同意。对于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的市民,市市容部门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如果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了环境卫生,市容部门将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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