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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商住楼禁开有噪音的店

    日期:2007-09-30     作者:江荣义    阅读:1,529次
    厦门机动车尾气和噪音污染治理将有法可依了。
  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2月1日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将开始施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机动车定期检验以及转移登记的,必须经过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核发牌证、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所谓“国家规定的标准”,指的是国家2005年颁布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标准,还包括国家颁布更新的监测标准和方法,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用。此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
  修正后的法规对违反者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检测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另一个重点,是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环境管理问题。根据规定,一是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废品回收及其他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集中经营场所;二是明确规定商住楼禁止设立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昨日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厦门市2007年1~7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全年预算变更报告》。
  记者获悉,今年1~7月,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8.7%。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0.8%(上半年数)。其中,工资性收入达到1909元,增长14.7%。此外,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也增长较快,1~7月,厦门市财政总收入达到214.4亿元,增长29%。地方级收入增长35.2%,其中地方级税收收入同比增收2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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