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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定基层法院陪审员人员额度

    日期:2007-09-05     作者:王斗斗    阅读:1,068次
    最高人民法院4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和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在不低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4日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开展人民陪审员的补充选任工作。

    他要求,要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优先考虑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审查被选任对象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真正选任一批敢于说真话,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给审判事业注入新鲜血液,给司法民主建设带来勃勃生机。

    “目前,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理。这既不利于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和使用,也会影响其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曹建明坦言。

    曹建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建立人民陪审员补充选任和更换机制,以保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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