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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团队构建与管理”座谈会综述

    日期:2021-11-18     作者: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1年10月17日,上海律协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破产业务团队构建与管理”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机构破产团队“打造”的机遇与挑战座谈会,由研究会主任、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凯及研究会委员、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显水主持。参会发言人员包括研究会副主任、长三角律师业一体化促进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苏,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郝朝晖,研究会副主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成浩,研究会委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董明,研究会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冯严严等。同时,座谈会还邀请到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王文峰等作为嘉宾参会并发言。

座谈会充分讨论了在当前市场发展环境下,不同管理制度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中破产业务团队构建与管理所面临的挑战、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方案等。参会人员深入沟通和探讨,互相交流了经验,分别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及建议。

破产业务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集合性、持续性以及管理性等诸多特点,不仅为专业的破产律师熟知,未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也会有所体会。在谈到主题“破产业务团队构建与管理”之前,首先需要谈一谈破产业务的特点以及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破产业务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随着破产实务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破产业务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趋势:

1、破产业务呈现出明显的破产集团化、破产合并化趋势,大型乃至巨型破产主体不断涌现。

在《公司法》企业法人独立人格规则的约束下,刺破法人面纱属于非常少见和例外的事件。因此,以前在破产实务中否定法人独立人格进行合并破产显得既谨慎又新颖,如今,合并破产几乎已成为通用规则和主流趋势。在集团化运作和关联企业众多的案例中,进行集团化破产已成为必然。

同时,大型乃至巨型破产主体不断涌现,如辉山乳业、北大方正、海航集团、清华紫光等。

2、破产案件的发生逐渐从南方、发达城市、东南沿海地区,向北方、内地、欠发达地区蔓延和发展。

破产业务最早主要在南方、发达城市、东南沿海地区产生和兴盛,如浙江、苏南、深圳、上海等省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政府的透明和开放程度、企业的发展程度、产业和行业的改造升级阶段以及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密切相关。

最近几年,破产案件逐渐在北方、内地或者欠发达地区大量爆发,原因是无论是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及企业主,还是当地的政府及领导,均充分认识到,已经无法通过非市场的救助达到相关目标了,只有破产(重整)才是解决企业生存危机、担保危机、社会稳定的唯一办法。

3、破产业务的地域性特点越来越鲜明,发达地区破产业务的正常化、市场化与新兴业务地区的政治化、计划性并存。

以上海市和某北方省份为例。上海市的破产业务已经处于正常化、市场化的状态,无论对于管辖法院,还是对于管理人,已逐渐演变成一种日常、持续的法律事务或业务,与其它诉讼或非诉类业务并无明显的特殊或差别,政府在破产业务基本不进行干预。而像某北方省份,破产业务非常鲜明地呈现出政府主导乃至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点,尤其表现在破产业务的受理需要建立在政府同意的基础上,破产或重整工作的进展、方案的制定、投资人的选定和进入,以及后续的执行,均体现出特别明显的政府主导的痕迹,但法院也发挥着仅次于政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执行的作用。

在这两种不同的业务生态中,对从事破产业务的律所、律师,以及管理人的角色的挑战是不同的,具有较大的差异。

4、破产业务的跨省、跨地区拓展和开展,已经逐渐流行。

曾经,囿于地域限制,本地业务、本地律所是破产业务的标配,本地业务主要掌握在本地律所的手中,发达地区的律所跨省、跨地区发展业务难度很大,发展管理人业务更是难上加难。

随着破产案件尤其是重整类案件的不断发展,北京、上海等从事破产业务的头部律所,通过直接、当地分所或者联合当地其它律所跨区域开展破产业务变得流行。

5、中介机构之间的联合、合作,尤其是发达城市有经验有品牌的律所、团队与破产业务当地律所的联合、合作,呈现了优势互补的特点。

在破产业务类型中,重整类业务难度相对较高,对管理人的要求更高,需要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律所和律师介入,以确保结果的可预见和可确定性。但本地律所在业务承揽和当地各方的沟通接触上,依然具有相当的优势。因此,在案件当地具有重大或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中,来自发达城市有经验有品牌的律所、团队与破产业务当地律所的联合、合作已经较为普遍,体现了利益的折中和妥协,也体现了专业经验与人脉的结合,这一点相较于传统诉讼类业务(当地垄断)、证券类业务(为北上深主流律所所垄断),具有比较大的差异。 

二、关于“破产业务团队构建与管理”的部分认识

基于破产业务的客观特点与发展趋势:

1、从事破产业务,应当采取团队化作业,而且是应当是具有一定人数规模的团队,靠个人单打独斗以及小团队作业的模式,基本上是不可持续的。

破产业务,是需要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的业务。每个破产项目,在前期的业务沟通上、初步的业务接触、方案的草拟、团队的进入以及具体工作的开展,均需要持续、大量的人力投入,需要“人力存在”。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项目,对持续人力投入的需求更大。

个人单打独斗以及小团队作业模式,是完全无法持续的。包括业务承揽律师、现场负责律师、专业分工律师等,一定数量的团队规模是必要且具经济的。

2、从事破产业务,应当采取专业化作业。

所谓专业化作业,是指从事破产业务的团队和律师,原则上除了破产业务,不再具体从事甚至放弃非破产业务。破产业务长期发展的过程以及现状,充分证明了早期通过大量投入构建专业破产业务团队的品牌律所,享受了如今破产业务爆发的红利。而那些错过及时构建专业破产业务团队时机的大所,面对蓬勃发展的破产业务,似乎是一定程度上错过了发展的机遇期。

破产专业化,客观要求破产律师具备公司、诉讼、商事、劳动、证券、刑事、反垄断等多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所以可以吸收其他领域的律师加入。但一旦决定专业从事破产业务,则可能面临继续从事原有非破产业务的诱惑,尤其是在破产业务投入初期的时候。

据了解,即便是在某些北方省份的三、四线以下的城市中,为了有效承接和承做破产业务,当地极少数律所已经萌生意愿甚至实际采取了实际行动,在努力构建专业的破产业务团队,专门从业破产管理人业务。

3、破产业务团队中,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梯队性,并进行合理的专业分工。

破产业务涉及承揽、承接、承做、资产管理、债权审查、职工对接、稳定干预、现场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政府及法院的沟通协调等等,应当根据团队律师的特点,体现一定的梯队性,并结合个人的从业年限、经验、能力及水平,采取合理的专业分工。

除了团队的领头人之外,现场负责律师作为极为重要的角色分工,起到与政府、法院及相关各方的沟通及综合协调的重要作用。尽管专业和技术能力是决定项目开展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但沟通协调以及现场负责律师的水平和能力,是能否平稳有效推动项目的重要因素。

4、破产业务团队的激励机制应当合理和市场化。

破产业务长期的高投入性、关系及事项协调的高复杂程度、利益权衡以及衡平的高难度和现实性,都决定了从事破产业务的难度和辛苦程度,因此破产业务团队人员的激励机制应当合理和市场化。

诚然,不同的律所、不同的团队,文化不同,激励机制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无论如何,原则上应当根据个人的精力投入和贡献程度,采取有所区别的激励或奖励,并努力贴近市场化,以体现“相应的付出相应的回报”的规律。 

三、破产业务团队构建与管理中存在的急迫问题

1、破产项目现场负责律师的紧缺。

目前从事破产业务中,除了拥有承揽承接业务的破产团队领头人外,具备一定工作年限、具有丰富经验和综合协调能力并且能对项目起到重要作用的现场负责律师较为紧缺。

现场负责律师具有多重角色,并起到综合作用。除了现场团队、人员的管理,还涉及专业技术的把控,企业人员、职工、债权人的对接、协调和引导,政府关系的适当协调和执行,法院关系的协调和执行,现场突发事件和事态的应对和处理,长期趴驻现场的投入,综合的工作管理和控制,地位非常重要。但目前市场较为缺乏有大量实操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的现场负责律师。

2、从事破产业务需要持续提升破产业务团队人员的政府、法院以及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水平。

作为最为考验律师沟通协调能力的业务之一,破产业务中如何与政府、法院以及相关方进行综合沟通协调至关重要。如何做好与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法院法官以及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既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律师的底线和原则,做到有效引导,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考验着团队负责人以及现场负责人的智商、情商、能力和水平。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冯严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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