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为新《律师法》实施做好准备
日期:2008-06-19
作者: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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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等律师执业权做了进一步增加或增强,对公诉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及时应对新《律师法》,今年以来,天津市检一分院积极探索加强出庭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多措并举,不断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有效提升了公诉水平。
为积极应对新《律师法》的出台,市检一分院一是狠抓学习研讨,提高思想认识。新《律师法》公布后,该院立即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公诉部门还要求全体公诉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原原本本学习新《律师法》全文,加强对有关条款的深入研读,使干警增强客观履行职责意识,强化保障人权意识,不断提高应变能力,以适应新工作的需求。召开了由公诉、自侦干警参加的联席会议,学习新《律师法》有关内容和高检院有关通知精神,并就《律师法》修改后公诉、自侦环节需要重新审视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交流。二是强化庭前审查,夯实公诉基础。今年以来,该院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由办案人自查和主诉检察官复查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已经制作完毕的法律文书,适时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有效提高了法律文书的质量。公诉部门加强了案件庭前预测,要求办案人对案件证据可能发生的变化在庭前进行充分预测,及时采取措施固定和完善。通过对证据变化的超前预测,使多起当庭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都得到了较好地处理。三是完善指控方式,提高庭审效果。
在公诉举证中,该院采取了“四个强调”的举证方式,一是强调目的性,紧密围绕公诉意图来举证;二是强调证明力,选择最有证明力、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来举证;三是强调逻辑性,按照证据之间有协同作证的力度来举证;四是强调灵活性,根据法庭状况灵活多变地举证;四是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文增强了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使得整个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为此,该院进一步完善了公诉引导取证机制,确保侦查取证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实施,对于一些证据尚不到位、证据链尚不完善的案件,及时加强补充取证工作。对于自侦案件,该院公诉部门也适时介入,对案件定性和取证方面提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