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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律師可到內地打官司

    日期:2006-06-30     作者:香港文汇报    阅读:2,652次
    CEPA第四階段協議進一步向香港法律業開放服務市場,重點包括考獲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人可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及香港的婚姻和繼承案件,以及持牌大律師可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指出,這些措施都有「突破性的意義」,象徵本港法律業可「更進一步」在內地發展。大律師公會對此表示歡迎,認為是邁向「理想方向第一步」。

新措施包括5個方面:對香港與內地聯營的律師事務不再限制聘請的律師人數;香港律師毋須居留滿一定時間才有資格當駐內地機構的代表;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可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香港大律師可以公民身份辦理內地民事訴訟;有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可以在有關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內做實習,不用回內地實習。

黃仁龍指具突破性意義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向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代表介紹CEPA有關法律服務的新開放措施。他認為,新措施中的第三和第四項具有「突破性的意義」;其他措施亦為香港律師帶來更大的方便。

黃仁龍解釋,容許大律師返內地執業時,可以公民身份處理民事訴訟,就照顧到那些未有考取到內地律師身份的大律師。至於律師只可做涉港婚姻和繼承案件,黃指現階段只是初步,事情要按部就班進行,「先做了這一步,看一下發展如何,我們會積極去反映和爭取(如民事商業案件)。」他續說稍後還有很多功夫要做,例如去釐定「涉港」的意義是甚麼,希望將來會有比較詳細一些的界定。

按部就班爭取商業案件

有關措施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黃仁龍說,香港律師現在可以按他們不同的資歷、專長和內地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做聯營,沒有人數限制,不用離開香港也可以,並可同時專注香港的業務,這些方面相信會受歡迎。而實習方面,也無需長途跋涉返內地實習,在香港有關的分所都可以做到,相信新措施可吸引更多香港居民成為內地律師。

資料顯示,現有67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2005年開始,司法部在香港設立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共有240名香港居民完成考試。黃仁龍於今年4月曾前往北京,反映香港律師界在內地拓展市場的訴求。原有CEPA框架下,中央政府要求香港的內地代表要居留滿2個月;香港律師亦不能在內地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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