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和场所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一方律师
日期:2003-12-0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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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日向全国法院发出的一个通知要求,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行为约束,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猜疑。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抵制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以各种方式对案件的审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严格依法办案。 通知规定,法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私下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对于法官有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