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间,盖仁生伙同原北京市证章厂厂长赵长春、职工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均另案处理),利用赵长春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该厂位于农展馆办公用房拆迁事宜过程中,采用伪造房屋租赁契约的方法,将北京市证章厂应得的27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予以侵吞。其中盖仁生分得5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盖仁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盖仁生与国家工作人员赵长春相勾结,利用赵长春的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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