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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7-04-24     作者:新华网    阅读:2,47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

条例解读:

公民权利:

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进行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应该怎么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立法原则:

国务院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重点内容:

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规定。

乡镇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8类信息须重点公开

新根据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8类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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