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
日期:2007-12-05
作者: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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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近日在京召开的企业民主管理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悉,近年来,我国新形势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18个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陈荣书出席研讨会并讲话强调,不久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此外,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劳动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中,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大多作出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利,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主辅分离过程的资产处置要通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等。
陈荣书提出,各级工会当前工作的着力点是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落实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代会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开;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草案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开,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平等协商的代表经过职代会选举产生;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监事经过职代会选举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