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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日期:2007-06-11     作者:侯伊玲    阅读:1,677次
    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在全自治区所属城市社区执行。

《意见》中明确了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将核定社区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并依此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社区卫生服务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病种收费的方式;减低药品加价率,严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价,指明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

《意见》还明确,为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将实行公示制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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