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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苹果中毒”事件引发之沉重思考

    日期:2013-04-07     作者:市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业务研究委员会 李萍律师

(本论文由市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2011年某日,上海市政府门前来了四十多人的信访队伍,他们是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属,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同属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八位青年女工。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为苹果等企业生产手机摄像镜头滤光片的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们需要将切割后的滤光片在清洗剂中浸泡并装网,并随之使用超声波将滤光片清洗得泛出晶莹光泽。其中,浸泡、装网和超声波清洗工段均需使用的清洗剂实际上是一种工业汽油。由于工厂环境狭小封闭空气质量极差,加上长时间甚至是长达十二小时的加班加点,该公司的清洗车间的八名女工几乎同时出现出头晕、手脚麻木等症状身体不适的情况,后经鉴定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中毒,伤残九到七级。同时,在江苏工业园区内同是苹果公司配件生产企业的联建科技发生了一百多员工正已烷中毒事件,“苹果公司中毒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上海盈诚光电事件在《劳动报》报导后,韩正市长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
      因在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及取得不到十万元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赔偿后,单位陆续以已取得就业赔偿金为由与她们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些女工在不幸罹患职业病后就紧接着失去工作,想着区区几万元的赔偿如何支付以后需要面临的巨额后继医疗费用及本人及家人的生活费,而用人单位却不用为其过错买单?!!为此,她们情绪激动地走上了信访之路,有家属甚至提出要与老板同归于尽。
      笔者由于同时担任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的身份,在了解案情后劝解女工们过激的手段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应当以法律诉讼作为救济渠道。同时代理他们向嘉定法院以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承担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案在嘉定法院民一庭庭长及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及嘉定总工会的关心协助下,该案双方就工伤保险以外的赔偿(补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基本履行完毕。
      该案虽然算是画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但也带来笔者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及法治环境的严肃思考:
一、农民工的职业病问题已成日渐严重的社会问题,矛盾突显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
      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
      从这组沉甸甸数字中,我们不难看出,职业病这个隐性杀手,仍在不断地吞噬和侵蚀着劳动者的生命,各种急性慢性职业病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职业病牵扯面广,涉及人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由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职业病人维权艰辛
1、工伤鉴定难
      去年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央视等媒体及全国人大的关注下,使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的法律缺陷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从而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但此法尚未实施,职业病人的鉴定还是得得到用人单位的配合才可取得。     
2、现行工伤保险体制让职业病人权益受损,根本不能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害
       “毒苹果事件”发生地的上海及苏州采用的均是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此现象正在改变中),而综合保险人员一旦发生工伤致残的,其伤残赔偿金与就业补助金是綑绑式发放的,也就是说在领到伤残赔金的同时就已经领取了就业补助金,这样的保险制度等于是纵容或暗示用人单位与伤残外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现在沪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业病人在取得工伤保险理赔后就被单位以各种理由“开除”“或到期不再继签劳动合同”。
以一个七级尘肺病人为例:
      七级伤残他能一次性领取伤残赔偿金与就业补助金共计九万七千元(上海2011年度),但尘肺病是种慢性加重性疾病,平时每个月的医疗费就需一千元左右,每一两年检查一次身体的费用是一至两万元,至老年疾病加重可能需呼吸机维持生命的话,那医疗费就是每年一两百万元。他们已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病也无法得到新的工作,他们得生存、得治疗、得养儿女、得赡养老人……
       如果是人身受到损害的,同样的七级伤残(评级标准不同但相差无已)可获得254704元的伤残赔偿金外,还可取得精神损害赔害、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后继医疗等费用的赔偿。
两者相比高下自分。只是取得工伤保险无法弥补职业病人所受到的巨大损害。
三、职业病防治应从症结抓起,从法律层面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心
1、职业病的发生原因究竟何在?那就是用人单位的有法不依!!!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从此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依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有着如下法定义务:
1)、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义务,
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的义务。如“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要在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明确告知。
4)、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依法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义务。
      但以上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处是形同虚设设,几乎所有存在职业病的企业都存在工作环境极其恶劣,无防护设施或提供不到位,及超时加班加点的状况,更谈不上在合同中提示,及时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催化了职业病的产生。如果所有企业均能有法必依,职业病想发生都难!!!
2、确立用人单位为其过错买单的法律制度是防治职业病的最快捷有效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过错方应为其过错买单。
      但现行职业病赔偿制度是,在鉴定为职业病后,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待劳动者取得保险赔偿后便“万事大吉”。 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保障在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买单,而“直接致使”职业病产生的用人单位却无需承担其他任何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违法成本之低让人瞠目,而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必然会促使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人为忽略职业病防治义务,必然会纵容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这也我国职业病的发生率持续升高的根源所在!
      因此,确立用人单位为其过错买单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笔者尝试适用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虽然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但却没有实施细则,执法者在顾及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当地的经济指标的情况下大多不敢触及用人单位利益,不敢作出创设性的民事判决,此法条的实施陷入瓶颈之中。
四、执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任,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笔者接触的职业病人几乎都提到,只要有执法机关来检查,他们就得停工或部分休假以应付检查,一个企业出现有四五十个职业病患者,其监管部门却没有任何处罚措施,而用人单位也有掷掷有辞地提出我们都是经过“检测的”“合格甚至环境优秀”的好企业。这样的”掷掷有辞”在让人觉得好笑同时却又让人深度悲哀。
      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是从上到下职业病监管体系,修订中的《职业病防治法》更是重申加重确立了该体系,以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为防治的唯一手段,而这种防治体系的弊端,《南方都市报》有关报道有着精辟的论述:“职业病完全是可以预防控制,病因是企业没有落实。但应该打板子的除了无良企业,应该写检讨的似乎还有监管制度。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是刚性的,但“这种沿着政府体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的职业病监管体系,实际上是内嵌于自上而下授权的政府体系中的,其运作的驱动力量是高层级政府的政令。到了执行环节往往大打折扣,甚至消失于无形中”。而这种折扣,源于对经济指标的投鼠忌器,源于部门管理的错综复杂,源于企业对法律的规避,更源于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良法也举步维艰。”
      在我国这个经济飞速增长的时期,大批的普通农民工为我们的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我们更应该全面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有良知的、公平有序的能够保护弱者的社会,任何国家的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都无权牺牲一部分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正如同不能牺牲环境,请关注职业病人这一群体的现状并引起足够的重视吧,我们的社会需要真正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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