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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规定地下工程以用途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日期:2007-07-17     作者:张丹萍    阅读:1,518次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于近期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如地下商业、餐饮旅馆、运动休闲、俱乐部、地下经营性停车场(库)、地下综合体等,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考虑明确指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外;其他都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属于公益性用途的,如民防工程、城市地铁及其站点、公共服务空间、地下隧道等,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临时改变成经营性用途的,每年收取土地年租金。

《办法》明确,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按以下标准收取:(一)地下空间第一层,用途为地下商业、地下综合体等服务设施的,按照无锡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40%计算,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库)的按25%计算;(二)地下空间第二层及以上的(含二层),用途为地下商业,地下综合体等服务设施的,按无锡市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成楼面地价)的25%收取,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库)的按1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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