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为此专门组织委员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阐述了修改理由。市律协于5月13日书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该征求意见稿共计36条,主要涉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股东知情权案件、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优先购买权案件、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等方面,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针对其中21条给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理由与依据。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曹志龙、副主任徐培龙、委员周学敏、盖晓萍、周维能、丁峰、聂彦萍、张波、刘俊、牛魁仁、赵玉刚、林丽娟、李启珍等律师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