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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找错被告 成都一法院错案错判国内罕见

    日期:2001-07-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411次
从有关渠道了解到,日前,由一桩简单的经济纠纷引发的代理律师找错被告、法院将错就错作出判决的“错案”,正在成都司法界闹得沸沸扬扬。“胜诉”的原告在赢了官司后表示:若解决不好,将把代理律师推上被告席。据悉,如此律师、法院犯低级错误引起的“错案”,不但在成都乃至四川尚属首次,在国内也十分罕见。

纠纷缘由

据了解,原告名叫张映见,乐至县来蓉的药材生意人。2000年10月4日,张映见与荷花池药材市场的另一老板张文商定,“后张”以每公斤11.30元的价格,收购“前张”2780公斤羌活,并约定现款现货,但张文拉走货后直至10月17日才付给张映见2000元钱,此后又付过3700元,便再没下文。12月13日,因银行贷款到期,张映见催款,张文用自己的7975公斤粉葛(价值11000元左右)让张映见拉去对付银行审查,自己付清欠款后再拉回去。今年2月,张映见在屡次催款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文告上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今年2月9日,张映见将此官司委托给了成都博锐律师事务所的张家国与陈建蓉两位律师。

此“张文”非彼“张文”

今年3月21日,成华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文在10日内支付原告张映见货款25714元。但在申请执行时,张映见才发现,被判败诉的“张文”并不是和他发生纠纷的张文!这一结果令张映见啼笑皆非。对官司胜诉,张映见反而愁眉苦脸起来。据张映见称,真正的被告“张文”名叫“张小文”,张文是他的曾用名,其正住地是四川省“乐至县中和镇两河村4组”,并不是判决书上所说的“乐至县高寺镇凉水村2组”。对这一区别,他给代理律师说得很清楚。张映见认为这都是律师的调查工作不细致造成的,而他自己不但付出了数百元律师费,还得为此承担一笔诉讼费,而且货款亦成泡影,损失惨重。他要求律师事务所一定要给自己一个满意答复,并称不排除将之推上被告席的可能。

律师:不能全怪我

记者采访了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耀文。据江称,他已对张承诺要全力办好案件,该如何纠正就如何纠正。同时,出现这样的过错,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律师,他们是尽了全力的,在查找被告时,他们到乐至县共查到100多个名字叫“张文”的人,由于同名者太多,他们只好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进行排除选择,而张映见所描述的“张文”,就是律师查到的,另外,张映见也并未向律师说明张文的真实姓名叫张小文。从这个角度讲,原告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江称,目前他们已与法院进行了协商,将采取变更被告住址或重新判决的方式对此案进行纠正,以保证张映见的诉讼请求能够落到实处。

同名现象值得关注

对此“错案”,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荒唐”。

四川省社科院副研究员胡光伟称,这件事从案件本身来讲是非常简单的,只要把它纠正过来就可以了,错成被告的张文要求个人及国家赔偿都是可以的。从这件事情上可看出,作为单姓的中国人名的重名现象,应该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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