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查明,肇事车主、洛阳市劳教所二大队中队长李建军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逃逸,且与他人串供并畏罪潜逃,已构成犯罪
洛阳市劳教所政治处主任刘建洛和刘庆晨、徐家昌,提供虚假证言,没有及时将李建军交给交警部门讯问,干扰了交警部门办案。洛阳市劳教所主要领导没有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工作日午间不能饮酒的规定,对所属干警教育管理不严。对此,洛阳市劳教所所长李爱敏、政委杨利松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孙万伟,未能在与李建军见面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李建军有了外逃的机会。
经研究,联合调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李建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刘庆晨、徐家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杨安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刘建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李爱敏、杨利松、孙万伟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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