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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总精算师制度出台

    日期:2007-10-11     作者:赵丽霞    阅读:1,204次
记者昨日获悉,《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28日获得保监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精算是保险的核心技术之一,对保险业起到“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精算不仅可以应用于传统的寿险、产险和再保险领域,而且可以应用于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社会保障甚至政府公共管理等诸多领域。

根据《办法》,取得中国精算师或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并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者才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而去年披露的数字显示,中国共有约50多名中国精算师和269名中国准精算师,还有100多名国外精算师在中国从业。

此外,总精算师将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而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而此前保监会于去年6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也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任职资格。

《办法》还规定,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同时还有责任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

《办法》正式实施后,保监会之前规定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职责由总精算师履行,2004年11月所颁发的《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将废止。财产保险公司适用该办法的时间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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