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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7-10-19     作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阅读:1,099次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按照项目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其中,东部地区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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