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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立法每年给女职工做体检

    日期:2007-10-11     作者:周晶晶实习生王晶城    阅读:1,987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9月27日通过后颁布实施。昨(10)日,省人大、省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四十多处修改和新增条文。
每年组织女职工妇检
据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鲁满保介绍,我省是第一个以立法形式确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的。《修订案》中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同时《修订案》还增加了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了对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期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女生毕业户口可回原籍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常有发生,女大学毕业生因故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较为困难的现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做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大学生、中专生毕业后需要把户口迁回原籍的,户口管理机关和村委会不得拒绝。
办公室性骚扰单位担责
黄色短信、公交车上的“咸猪手”……性骚扰现状影响女性正常生活。《修订案》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如果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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