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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日期:2008-01-25     作者:李立    阅读:1,204次
        “投机倒把”等92件“古董”法规成历史

  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这一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决定》,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92件“古董”行政法规被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根据《决定》,49件行政法规因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被明令废止,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同时,43件行政法规被宣布无效,主要是因为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历时10个月的清理,充分体现了“讲责任、集众智、严把关”的清理原则,将“开门清理”确定为指导思想。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此次清理共征集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近一万条。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地做好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将建立行政法规定期清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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