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动态

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参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研讨会

    日期:2019-11-22     作者: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至17日,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海事法院举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修改研究工作中部片区调研活动。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彤、最高人民法院《海诉法》修法工作小组成员、受邀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以及武汉、宁波、上海三家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江苏省高院的法官代表共三十余人参加座谈。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郭载宇主持,与会人员结合各自研究领域和审判实践,就《海诉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修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要把握好前瞻性与现实性、公平性和效率性这两对矛盾之间的关系,并且要严格控制好修法的篇幅和范围。 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 委员王国华认为,在修法过程中应大范围征集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航运从业人员的意见,系统归纳梳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在修改具体条文时,就《海商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无需再行规定,以免造成概念重复。    
       研讨会对“总则”与“管辖”两章的讨论主要围绕修改后的《海诉法》是否应将海事刑事、行政案件纳入。对此,大部分观点认为目前时机尚未成熟,不宜通过修改《海诉法》实现海事案件的“三合一”;但也有观点认为,可率先在《海诉法》中寻求突破,夯实立法的基础。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於世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由海事法院统一管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刑事案件,即实现海事案件的“三合一”,具有高度的前瞻性。但现阶段不宜将刑事、行政诉讼程序直接规定在修改后的《海诉法》中。《海诉法》亦无需增加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规定。这将使其篇幅过大,并与《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立法上的重复。
       在针对“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三章修改要点的讨论中,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在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就具体的条文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 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 主任陈柚牧认为,可考虑在《海诉法》中引入证据强制披露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帮助其合理权利的实现。 委员徐军认为,修改后的《海诉法》应当设立海事诉讼的证据披露制度。法院原则上应对所有证据予以披露,但在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形下,可作为例外暂时不予披露。
       研讨会对 “海事担保” 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反担保数额、项目的确定方式和实现途径。 委员王洪宇律师认为,修改后的《海诉法》应明确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是一般责任担保,同时设立高效、便捷的反担保听证程序,允许由法官助理组织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委员徐军律师认为,法院应在准许海事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中,写明申请人提供海事担保的形式与相应的金额,给予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为其权利的救济创造途径。
       关于 “送达” 的讨论中,与会人员就当前形势下诉讼文书的送达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对《海诉法》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设想。 委员徐军律师认为,现行《海诉法》对法院送达的要求过于严格。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修改后的《海诉法》可对法律文书的送达采取较为宽松的规定方式,顺应社会科技水平的发展。
       关于“审判程序”,针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的修改要点 的讨论主要以海事事故调查表制度的存废和船舶碰撞案件责任比例的确定方式为重点。 委员王洪宇律师认为,《海诉法》中设立的海事事故调查表制度具有很高的必要性,应当保留,但要完善相关的规定。就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内容可不再要求当事人进行陈述。针对 共同海损案件审理程序的修改要点 的讨论中,与会人员从现行共同海损理算制度的不足出发,提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 委员陈雷认为,现阶段共同海损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修法工作应将完善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为重点之一。现行《海诉法》授予理算人的权力过大,可通过明确理算报告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运用法律规则限制理算人的权力。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