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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日期:2011-09-27         阅读:3,782次

新华网昆明9月27日电(记者王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6日宣布:新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禁止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盐产品;明知是假冒伪劣盐产品还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说,近年来云南盐业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逐渐暴露,如私运、私购、私销食盐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劣质盐、工业用盐等盐产品流入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工业盐的购销运输监管措施不力和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法律依据;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等管理机制不健全等。为此,有必要制定实施新的《条例》。

记者了解到,新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共7章49条,在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生产管理、购销和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的亮点有: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省盐业刑侦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盐资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该区域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对盐资源造成破坏的建筑物、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和开采地下水,贮存、排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食盐批发、转(代)批发企业应当设立未加碘食盐供应点,保障对因患疾病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

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包括液体盐、卤水、工业用盐;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盐、其他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等,违者将处违法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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