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20件法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将渗入民生呼声
日期:2008-01-29
作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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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工伤保险条例》等20件左右的行政法规修改已列入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不久前结束的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法规规章开门清理推动了修改进程。
2007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此次清理中发现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现已紧锣密鼓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徐志群说:“目前,有的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
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20件左右法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在此次清理中,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呼声相当高,主要意见包括:应扩大工伤保险受理范围,现行仅有的7种认定范围太窄;明确工伤保险受理的时限与条件;细化证据采信和程序规定;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等。
自清理工作启动以来,社会各界对现行法规提出了相当多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高度重视,把征集来的所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反复研究。现在,国务院已经完成了对18件行政法规的修订,其中,有的是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后在公布新规定的同时废止了旧的规定,如《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有的是发布了修订决定,如《物业管理条例》等。目前,国务院正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等20件左右法规进行修改。
此次清理中,社会各界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多数与民生问题有关,主要涉及教育、就业、生产经营权、拆迁、劳动教养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社会公众提出的1130条意见和建议中,有不少是专门针对乙肝不歧视原则提出的。这些意见与建议提出,应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歧视和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上学、就业,并对不歧视原则进行具体化,如建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在招聘中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等,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处罚”等。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建议的提出,反映出损害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的问题突出,但此类问题涉及的相当具体,最好应先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来操作解决,如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2007年5月已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
此次与《物权法》有关的清理建议共100多条,主要集中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这些建议的采纳跟进很快,从目前情况看,《物业管理条例》已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明令废止,还有一些会在今后的国务院立法中安排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地做好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徐志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