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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下月起在公共场所禁烟 出台暂行办法控制

    日期:2007-10-17     作者:江淮晨报    阅读:2,069次
    为了进一步树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黄山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黄山市公共场所禁(控)烟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个城市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该办法将公共场所分为两类,博物馆、档案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厅、大型商场;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中小学教室及其学生宿舍、活动室、幼儿园、托儿所;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应当禁烟,并可对吸烟者的吸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像金融、电信、邮政、联通、移动等营业厅;车站、码头、民航机场等候室及其售票厅;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应当控烟。虽然不属于禁烟范围,但仍需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及必要的健康教育。同时对控烟公共场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设立或划定专门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区(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为了将禁(控)烟工作落实到位,由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的禁(控)烟工作,并可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同时,违反该办法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的,由公安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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