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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六起涉奥纠纷

    日期:2008-08-11     作者:【《财经网》综合报道    阅读:3,383次

 

专家建议以北京奥运为契机,加快制定中国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

   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运作十天,仲裁完毕六起涉奥案件,其国际化操作模式无疑已为中国镜鉴。
8月10日上午,在北京奥运会女子曲棍球分组预赛中,中国队以3∶0战胜西班牙队。这场看似寻常的曲棍球赛,西班牙队的最终亮相却是颇费周折。
在今年4月20日的世界女子曲棍球锦标赛上,西班牙队和阿塞拜疆队对决,争夺北京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最终,西班牙队以3∶2获胜。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在随后的兴奋剂测试中发现,西班牙队有一名队员因疏忽大意违反了反兴奋剂法规。但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反兴奋剂的相关法规,国际曲棍球联合会裁决确认西班牙队仍然具有参加北京奥运会的资格。
对此,阿塞拜疆奥委会和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提出了质疑。7月31日晚,他们向第一天正式运作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
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作出了快速反应,于8月2日作出仲裁:阿塞拜疆奥委会、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以及这13名队员的申请被驳回,阿塞拜疆队不能取代西班牙队参加北京奥运会。
阿塞拜疆对此仍表不服,再次提交了仲裁申请。新的三人仲裁小组维持了原裁决。此后,阿塞拜疆方面再次提出仲裁,寻求新的救济措施,结果在8月7日再次被驳回。
至此,北京奥运会临时体育仲裁庭的第一案落幕,西班牙女子曲棍球队在开幕式的前一天终于得到了参赛资格的确认。
据《法制日报》消息,截至8月9日下午,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共受理六起案件,而且全部仲裁完毕。除了与阿塞拜疆有关的这三起案件,另外三起中有两起涉及具有双重国籍运动员的参赛国籍问题。
类似的体育争议在历届奥运会上并不少见。体育仲裁院在雅典奥运会期间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就受理了十起案件。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见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主席罗伯特·布林纳时表示:“作为竞技性体育活动,在运动员参赛资格、兴奋剂检测结论以及比赛成绩、裁判判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好这些争议,需设立独立、公正、高效的争议仲裁机构。”
沈德咏同时表示,支持体育仲裁庭在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对上述三类体育争议行使仲裁权和裁决权。
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于1983年设立,其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各国建立各自国内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参考。按照惯例,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CAS在北京亦会设立特别仲裁机构,管辖北京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
CAS在实践中形成了两项基本原则:即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和尊重裁判裁决结果原则。
据悉,北京奥运会体育临时仲裁庭由12名专长于仲裁和体育法律的人员组成,他们是来自法国、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的律师、法官或者精通体育法律和仲裁的专家。本次北京临时仲裁庭中有两位华人成员,一位是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国际商事仲裁员、法籍华人陶景洲律师,一位是中国籍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驰。
陶景洲是国际法律界公认的仲裁专家,有25年的法律执业生涯,具有中国、法国的律师执业资格。他用中文、英文和法文撰写了大量有关并购和中国仲裁的文章。刘驰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体育和娱乐法委员会副主任。他在外商投资、体育、娱乐等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
据了解,中国当前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基本上是由各单项体育协会内部解决体育争议,若有涉及外籍运动员或者教练的争议,则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迟迟没有出台,致使中国始终没有建立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机制。
陶景洲律师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中国应当借举办奥运会的契机,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中国首先需要一个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这样可以有效杜绝一些在体育界中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在今年8月1日于上海举行的“奥运法治研讨会”上,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陈乃蔚认为,此次进驻的CAS临时仲裁机构及其相关的法规制度,可以作为我们很好的模仿、学习对象。他建议,以北京奥运为契机,加快制定我国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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