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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认为:单位无权剥夺女职工生育权

    日期:2007-01-23     作者:陈道霖    阅读:2,080次
     “扎堆生育不是女性的错,单位无权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1月22日,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方辉律师致电本报发表意见。


    方律师表示,他一直关注着本报关于扎堆生育及可能引发人才缺失的报道。他认为,扎堆生育与人们的心理及习俗有一定关系,对扎堆生育进行正确引导很 有必要,但扎对生育绝对不是孕龄女性的错,单位更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据介绍,去年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曾审结过一起女员工因生育被开除的劳动纠纷案件:某幼儿园员工李某因生育被单位以旷工为名开除,法院最终判决单位给李某补交养老保险金并补发工资。方律师表示,一旦出现生育高峰,类似这样的纠纷肯定会增多,女性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方律师说,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


    方律师强调,生育带来的问题,不是由女性个人造成的,生育是社会的一种整体需求,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此外,企业是女性劳动的受益者,但也是就业的提供者,应设法让单位获得一些社会补偿,调动其吸纳并保障育龄女职工的积极性。


    方律师说,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要工作还是要孩子”的问题不应该是困扰女性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劳动者社会权利的保障能力和经济制度赖以实现的社会文明程度。如果只有制度性的经济文明而无制度性的社会文明相保障,市场经济是无法良性运行的,社会也难以维护持久的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完善立法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监管及执法力度,并培养单位长远而科学的用人理念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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