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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震后再生育法规 三类家庭可再生一个孩子

    日期:2008-07-28     作者:马利民    阅读:896次
法制网成都7月25日电 记者马利民 今天,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此举标志着四川省数以万计在地震中失去孩子的父母被允许养育新的生命,以抚平灾难所带来的伤痛。
在这项新的地方法规中,三类家庭被许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最后一类是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据介绍,该项法规的出台是四川省根据地震后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相关法规作出的调整。
同时,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相比,新法规将条例中第一个子女和独生子女等限制条件修改为依据现存子女状况,并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法令对地震中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说:“此次对相关法规的调整,是为了有效解决在汶川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了十万人左右的死亡、伤残、失踪,其中相当一部分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有强烈的再生育愿望。据四川省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此次在地震中失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有八千多个,失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有一万多个。
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何天谷说:“目前重点是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推广工作,让所有的地震遇难者家庭知道这一信息。”何天谷表示,今年年底,四川省还将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持制度》,对此次地震中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双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初步核实将有五千二百多名父母领取此项扶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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