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诉请律师见证无效被驳回
杨先生将其研制的三项专有技术转让给余先生,双方就成立公司事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一份。
为此,杨先生、余先生一起到某律师事务所,口头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两人已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进行见证。当天,事务所委派该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书》一份,见证后,余先生又继续投资。后因余先生发现杨先生提供的其中一项专利申请在见证时已被撤回而与杨先生发生分歧。不久,双方成立的公司解体。于是,余先生以律师事务所见证时仅对双方所订协议的形式进行了审查,并未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有关专利申请部分的见证无效。
审理中,被告律师事务所称:该所委派律师在为原告与被告沈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进行见证后所作出的见证书是符合有关见证工作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见证书根据有关规定记载了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违法。由于该所的见证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点评】
法院认为,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行为。本案被告律师事务所接受口头委托对原告余先生与被告杨先生之间就技术转让合作所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进行见证时,由于未明确约定对协议实质内容进行见证事项,同时,所签协议的内容已明确杨先生研制的三项专有技术为协议双方按份共同共有而非对专利本身存在异议,故被告律师事务所据此对委托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所作出的见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效见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原告余先生要求确认被告律师事务所所作的见证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B.违背双方约定律所返还代理费
蔡女士一心想去国外,后与一名外籍男士结婚。但不久由于各种原因,两人离了婚。回国后的蔡女士通过介绍人胡先生得知,如与前夫复婚就可以替她办理到国外定居的手续,但要先汇款9.5万美元至前夫账户内。蔡女士向指定账户汇款后却一直没有回音。后胡先生告知蔡女士,寄到国外的钱款已被退回,由蔡女士的父母、哥哥领取。
蔡女士为了追回这笔钱款,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方律师担任这个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于是,蔡女士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蔡女士支付5000元。
嗣后,蔡女士和律师一起到蔡女士父母、哥哥及介绍人胡先生处。由于蔡女士父母、哥哥不愿作笔录,胡先生表示不认识蔡女士,律师事务所即告知蔡女士无法调查笔录。蔡女士认为自己请了代理人,但律师事务所却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供,9.5万美元也未能归还给自己。蔡女士起诉到法院。
被告律师事务所称,由于蔡女士的父母、哥哥不愿作笔录,而介绍人胡先生又否认与蔡女士相识,故无法制作笔录。但自己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同意原告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认为,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蔡女士要求追讨的9.5万美元是汇往国外的,取证事项有一定难度,但律师事务所既然承诺了,就应履行约定。
现律师事务所虽然联系了一些相关人员,但并未实际取得证据,亦未对任何人提出诉讼,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律师事务所亦确实为蔡女士提供了一定服务,故蔡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法院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蔡女士2000元。
C.履约上有欠缺退还律师费
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决定上诉,找个好律师为丈夫辩护。宣判当天,她就找到沪上一家小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两名律师担任王先生的辩护人,费用为1.5万元。然而,事务所却未履行委托事项。同月底,张女士以事务所违约为由要求对方赔偿。事务所认为可退回委托费用,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张女士遂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与事务所签订协议并达成过口头约定,包括律师在10日内会见其夫、代写上诉状、递交委托书、出庭辩护等内容。但律师并未履约,直至逾越上诉期限,使其丈夫丧失上诉权。现张除了要求对方退回1.5万元外,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审理中,被告律师事务所则认为未违反协议内容,是王先生自己未提出上诉。
【点评】
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中没有就相关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故张女士要求律师事务所偿付违约金的要求,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作为律师事务所,即使双方在委托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也要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及时会见被告人,给出法律意见等。本案被告在尽责履行合同方面尚有欠缺,致使纠纷产生。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退还原告张女士代理费1.5万元。
相关链接 房产公司拒付律师费律所上法院讨回公道
某律师事务所与房产公司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律师事务所接受房产公司的聘请,指派张律师担任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房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优先代理房产公司参与诉讼等活动,但应另订委托合同。房产公司向原告支付法律顾问费每月1000元,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支付。合同为常年合同,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应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即告终止。
其间,双方还签订过聘请律师合同。一次为:律师事务所接受房产公司委托,指派张律师为一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初审、上诉代理人,房产公司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办案手续费3000元,标的费13000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审理终结止。之后,律师事务所派出张律师担任一审出庭诉讼代理人,该案在A法院以调解结案。第二次为:指派张律师为商品房预售纠纷案的初审、上诉代理人,被告房产公司向原告缴纳办案手续费3000元,标的费13000元。后该案在B法院以调解结案。但张律师未担任该案一审出庭诉讼代理人。第三次为:指派张律师为一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初审、上诉代理人,房产公司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办案手续费3000元,标的费7500元。之后,张律师担任一审出庭诉讼代理人,该案在C法院以撤诉结案。但三起案件审结后,房产公司拒付代理费42500元。
因房产公司拒付代理费、又未支付当年法律顾问费,也未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终止合同的事项,故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案件代理费42500元,法律顾问费12000元。
审理中,被告房产公司辩称,合同中“指派律师”张律师未到公司来过,也未提供过法律服务。自己确有三起诉讼案件,但张律师全程参与办案的只有一件,一件案件只参与了一半,一件案件没有参与。自己未签订过三份聘请律师合同,合同上公章是原单位员工私刻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法律顾问费。关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口头提出终止合同得到同意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原告按双方所订聘请律师合同规定完成了律师代理项目,且案件审理终结,被告应支付相应代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派出张律师担任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一审出庭诉讼代理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代理项目,被告因此拒付代理费,可予支持。被告所提合同中其盖章不真实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12000元,案件代理费26500元。
法官提醒 注意核实律师执业证
如何寻找到可靠的律所和律师,避免花费了昂贵的代理费却没有达到理想效果的情况发生?法官提醒市民:注意核实律师执业证。
首先,律师一般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可能的话,第一次与律师见面最好在其执业的律所内见面,既可以避免有人假冒某律师,又可以对该律师事务所有所了解。
其次,委托律师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代理费应该开具正式发票。当事人虽然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但律师必须以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由律师所盖章,由代理律师签字,当事人所缴纳的律师代理费应该开具正式发票。
再次,通过查看执业证、网上查证最终确认律师的身份及其诚信度。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向律师协会了解一个律师所和律师的真实性,很多地方的律协也办了网站可以直接查询律师的身份。
可能的话,选择专业性的律师,因为每个律师都有其擅长的法律领域。当然,委托人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按案件件数、有的按案件标的、有的按工作小时来收费,有的甚至是风险代理案件,采取胜诉付费,败诉退费。
当事人在与律师签订合同时,要将委托事项具体明确地写在合同中,避免发生误会和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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