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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之痛

    日期:2007-05-11     作者:王霄岩    阅读:4,142次
    一起伤害案原本在法院判决赔偿36万后算尘埃落定了。
然而,时过两年,原告仅仅拿到19000元。换一句话说,原告虽然取得了法律上的“胜利”,获得的却只是一张法律的“白条"。
这是怎么一回事?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在许多刑案中附带的民事赔偿就成了一张“法律白条”。曾轰动一时的云南马加爵杀人案就是如此,法院虽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判决,但由于马家很贫困,被害人家属一分赔偿也没有得到。“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如是说。
闻者,百思不解。
法官,一声叹息。
这就是现今我们法律的无奈!

致命3刀,16岁少年心脏破裂

让我们把时间推回到2004年的10月21日,那个改变了年仅16岁的成晨和他一家人命运的下午。
那天下午,崇明县城桥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事件,当时成晨被同是未成年人的史勇,用弹簧刀在大腿部、胸部、左腰部连戳3刀,当场倒在血泊之中。
心脏破裂、胸腔积血;左肾破裂,腹腔积血……
还算不幸中之大幸。因抢救及时,成晨活了下来,但是人“废”了。
当时,市高级法院的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是这样描述的:成晨右心室贯穿伤,经右心室修补术等抢救治疗,目前右心室扩大、三尖瓣关闭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左肾部分切除。
按照有关标准,成晨伤残分别属三级、九级。
当时,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重伤。
随后,闸北法院的一审判决是:鉴于被告史勇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但史勇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缺乏家庭管教故不适用缓刑,所以以故意伤害罪给予史勇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惩罚。
“史勇是罪有应得,我儿子今后怎么活?”于是,成晨与其父母于2005年6月,将一纸诉状递进崇明法院,要求对史勇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崇明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崇明一(民)初字第2084号中明确写道:原告成晨的被伤害,是由于被告史勇故意犯罪行为所致。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史勇应赔偿成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3万余元,赔偿成晨精神抚慰金35000元。共计36?5万元。
话说两头,史勇终于没能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他将在监牢中为自己所犯的故意伤害罪付出应有的代价。
但是由于他本身无力负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害人成晨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就落在了其父母身上。
然而,法院的依法判决生效已经两年了,成晨一家至今拿到的赔偿款仅19000元,而且,更令成晨一家不安的是,如今他们还面临“中止执行”的局面。

36万赔偿,至今只拿到19000元

真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去年7月,成晨向崇明法院提出,要求史勇及其父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偿付赔偿款总计人民币36万余元的申请。
始料不及的是,3个月后成晨收到的却是这样一份法院的“执行案件告知书”:史勇母亲现有存款18000元,继父现有存款22元,另外其母亲和前夫名下(已死亡)还有房屋一幢;
18000元目前已扣划到法院,那一幢民房是农村房屋无法拍卖,且目前史勇父母并无产权房,家中除生活必需品外只有一些价值不大的旧物品;
史勇母亲目前无固定工作,继父下岗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
史勇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请于2006年11月3日到法院领取人民币19000元。
只能领取19000元?白底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成晨一家蒙了。接下来的事更令成晨一家难以接受。
今年3月26日,崇明县法院重新作出民事裁定书。除重申“告知书”的内容外,同时告知成晨及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成乔这么一个最新情况被申请执行人史勇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4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但是)史勇在服刑前未参加工作,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了本案所有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8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史勇等人尚应给付申请人成晨赔偿款人民币36万的义务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这不意味着成晨应得的36万赔偿款,除已拿到的19000元外,就分文没有了!?
“这怎么可能?”
怎么不可能?记者手上就有一份以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案件为蓝本的调查,它显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有10.?8%的人并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在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害人中,只有62.?6%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12.?1%的人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
就是在这一组法官们看来相对比较乐观的数字里,在刑事案件中得不到相关赔偿的受害人比例仍然也只占了近一半。

父亲成乔,“请大家帮帮成晨!”

成晨和其一家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4月30日上午,记者来到成晨香山路的家。他的父亲成乔一出现,就让记者吃了一惊:一个不到50岁的人,看上去已活脱一个“小老头”,目光浑浊,腰身佝偻,一头白发。
成乔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请大家帮帮我,帮帮成晨!”
其实,成乔原先并不是这个样子的。他告诉记者:“自从两年前儿子出事后,就没有睡过一天安稳的觉,心里老担心儿子的未来,老是觉得活着很累,生活的希望很渺茫。”一说到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他就气愤不已,唯独一次讲到儿子成晨的学习时,他露出过一丝微笑。
成乔拿出一张小纸条,上面清楚地写着:姓名:成晨,高三(5班),期中考试全年级排名26。“高三年级有400多名学生,儿子考了第26名,争气啊!”
这时他笑了。
确实不容易。一个伤残3级,几乎休学了1年,被医生关照负重不能超过2000克的孩子,能够在重点学校考出年级第26名的成绩,真的很不容易。
成晨,1.?74米的个儿,穿着一件深藏青色校服,这天因身体不适没有去学校。
从外表看,他完全是一个阳光男孩,一点看不出受过致命的伤害。“唉,阳光是他的表象,他身上伤疤多得吓煞人……”一旁的成乔欲掀成晨的衣服给记者看,被不好意思的成晨阻拦了。
成晨是这样向记者描述他现今的学习生活的:
学校很照顾我。平时我每天早上8点左右到学校,教室在4楼,我走不动,学校就照顾我可以乘电梯,别的同学是不可以乘电梯的。学校还在教师休息室里专门为我放置了一张小床供我中午时睡午觉,否则我身体会吃不消,下午就没法继续上课了。
我每天是“打的”去学校的,因为医生关照,我不好挤公共汽车,也不好拎重的书包,所以每天只能坐出租车上下学……
“现在每月车费要花多少?”
“大概要500多块吧。还好家离学校不远,就是起步费。”
“你现在还恨那个差点要你命的人吗?”
“不恨。”
成晨回答得很淡定,淡定到甚至带着笑容。“唯一遗憾的是,我最喜欢的打篮球、踢足球,现在都不行了。”成晨轻轻地补了一句。
“他还年轻,还不知道曾经受过的伤害会给自己的未来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作父母的,就是希望能够尽快养好他的身体,为他将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打下好一点的基础”。
记者获悉,成乔全家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除了要给成晨增加营养外,还要赡养成乔的老母亲。
每月收入仅2000元?!成晨家的经济状况可想而知。换一个角度说,他们是多么需要这笔赔偿款啊!

专家呼吁,建立国家救助制度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途径一般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而这样一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曾荣获申城十大刑事辩护律师称号的林东品律师为记者罗列了这么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则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
其二,即使案件破获、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
“近年来,本市各级法院都碰到过类似成晨的情况,因为被申请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使得法院的判决无法实现。”一些来自法院审判工作第一线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么说。
“这些案件中止执行造成的后果对被害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法院面临的客观事实又不得不如此裁定。”说这话的,是一位曾长期担任法院院长的老“法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曾预测,我国每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约100多万个案件的刑事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她认为,国家有义务从制度层面加以考虑,应该尽快建立一种国家救济制度或帮扶基金会,对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出救济。
上海市人大代表厉明也持这一观点。他说:“现在,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纾缓和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他说,国外都有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有《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反正要设立一种公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说白了就是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到的补偿。
厉明还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救助体系应该说已无障碍。因此,无论是从立法和理论依据上,还是从现实情况上看,建立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最新消息:有关部门答应给予适当经济救助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不久前表示,要完善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制度,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2007年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上海有关部门日前也对成乔的信访予以了答复:“鉴于受害人成晨因被告的故意伤害,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和经济上的困难等,可通过相关途径给予适当经济救助,以缓解成晨学习、生活和医疗上的经济困难。”
这无疑又是一个有希望的答复,但关键还要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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