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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日期:2002-07-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434次
今天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辽宁省改革了9年来一直沿用的律师服务收费旧标准,出台了新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行)》。新规定除了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收费金额之外,还新增添了重大案件收费最高限额、计时收费暂行办法等内容。
据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赵冬岩介绍,律师原有的收费标准还是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已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一些收费标准过低,影响律师行业发展;还有个别律师漫天要价,行为不规范。因此辽宁省司法厅经过一年多的论证,推出新的暂行办法。考虑到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新的暂行标准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代理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中,对一些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考虑到与国际接轨,新标准规定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进行计时收费,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辽宁省司法厅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禁擅自立项或者超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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