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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强奸儿童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日期:2008-06-26     作者:李洋    阅读:1,684次
    

美国最高法院25日裁定,死刑不应适用于一名犯强暴儿童罪的男子,并称仅杀人犯能判死刑。

据“中央社”引述外国媒体报道,法官以5票对4票作出裁决:“(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路易斯安那州因强暴儿童而判处死刑,因为犯罪并未造成、也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

在这份由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撰写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提到美国绝大多数州并未制定法律,允许针对强暴儿童罪判处死刑,形成了“国家共识”。鉴于过去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法官认为“死刑并不适合作为对强暴儿童犯罪的惩罚”。

        此案涉及43岁的男子的律师提起的上诉;这名男子5年前因强暴女友的女儿,2003年遭判处死刑,当时受害者仅8岁。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仅针对杀人罪执行死刑。

法官阿利托撰写不同意见书,并获得首席法官罗伯兹等人的支持。近年来美国各州针对性侵害儿童均加重惩罚,最低刑期经常定为25年。目前有五州规定此种犯罪最高判处死刑,但很少作出此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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