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城更委”)在上海财经大学武东路校区同德楼101报告厅成功举办“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实务培训班。本次培训聚焦国有土地与公房征收两大核心领域,精准回应法律从业者在实务中面临的政策理解、纠纷应对、案例裁判等痛点问题,邀请城更委主任马永健、委员李刚、周文宣、朱守侠四位资深律师担任讲师,通过“政策演进+案例拆解+工具输出”的三维模式,为现场180余名律师及线上500余名参训者提供了系统性的专业指导。本次培训不仅是对当前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实务的全面梳理,更折射出城市更新背景下征收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本文结合四位讲师的核心分享,从政策解读、纠纷应对、案例裁判、实务操作四个维度,对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的核心要点进行深度解析,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可落地的实务指引。
一、国有土地企业厂房征收/收储:政策演进、补偿核算与趋势研判
城更委主任、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永健律师以《企业厂房征收/收储最新动向》为开篇专题,从“政策脉络—补偿拆解—趋势分析”三个层面,系统梳理了企业厂房征收领域的核心问题。其分享以“四个十年、三个时代”的政策演进框架为基础,结合自身代理的20余起企业厂房征收案例,为参训者搭建了从“知政策”到“会实操”的完整认知体系。
(一)政策演进:从“拆迁管理”到“征收保障”的理念转型
马永健律师将1991年至今的企业厂房征收政策划分为三个关键时代,每个时代的政策导向与法律依据均呈现显著差异,直接影响企业补偿权益的界定:
1.1991-2001年:“拆迁主导”时代
以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核心,政策重心在于“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企业作为被拆迁方的权益保护条款较为原则。此阶段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企业协商确定,缺乏统一的法定核算框架,企业常因议价能力不足导致补偿权益受损。典型案例为某机械制造厂因城市道路扩建被拆迁,仅获得房屋重置价补偿,设备搬迁损失与停产损失未被纳入补偿范围。
2.2001-2011年:“规范拆迁”时代
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并引入评估机制。但该阶段仍以“拆迁许可”为核心程序,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边界模糊,企业厂房常因“商业开发”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争议频发。以上海某工业园区拆迁为例,12家企业因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存疑,集体提起行政复议,最终推动拆迁方重新组织评估。
3.2011年至今:“征收保障”时代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政策理念从“拆迁管理”转向“权益保障”。其核心突破包括:一是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围(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排除单纯商业开发的征收适用;二是确立“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杜绝“先拆后补”的违法操作;三是细化企业补偿范围,将“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损失”明确纳入法定补偿项目。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土地权益的保护,明确划拨地与出让地的补偿差异,为企业厂房征收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补偿核算:五大核心模块的实务拆解与案例应用
马永健律师强调,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核心在于“全面覆盖损失、精准核算金额”,需围绕“土地、房屋、设备设施、停产停业、补助奖励”五大模块展开,每个模块均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地方政策细化:
1.土地补偿:区分权属性质定标准
-出让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通常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土地用途、区位因素调整。以上海浦东新区某出让地厂房为例,土地面积5000㎡,剩余使用年限20年,基准地价1500元/㎡,最终土地补偿款按1800元/㎡核算(考虑区位溢价20%)。
-划拨地:补偿需扣除土地出让金,通常按“土地重置价-出让金”计算。如某国企划拨地厂房,土地重置价1200元/㎡,需缴纳出让金300元/㎡,实际土地补偿款为900元/㎡。
2.房屋补偿:评估方法决定金额差异
房屋补偿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常用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需根据房屋用途(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选择适用:
-市场法:适用于周边有同类交易案例的房屋,如上海闵行区某生产厂房,参考周边同类厂房交易价1.2万元/㎡,评估结果为1.18万元/㎡(扣除成新率差异)。
-成本法:适用于老旧厂房或特殊用途房屋,按“重置成本-折旧”计算,如某1990年建成的仓储厂房,重置成本8000元/㎡,折旧率40%,评估结果为4800元/㎡。
3.设备设施搬迁:区分“可搬迁”与“不可搬迁”
-可搬迁设备:补偿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临时存放费,如某生产线设备搬迁,运输费2万元、安装调试费5万元、临时存放费1万元,合计补偿8万元。
-不可搬迁设备(如大型机床、定制生产线):补偿按“重置价-残值”计算,若设备因搬迁报废,需全额补偿重置成本。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定制冲压设备,重置价300万元,残值50万元,最终补偿250万元。
4.停产停业损失:两种计算方式的适用场景
-按“前三年平均净利润”计算: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利润凭证的企业。某电子厂前三年平均净利润150万元,停产期限6个月,停产损失补偿75万元。
-按“当地指导标准”计算:适用于无法提供利润凭证的中小企业,以上海为例,生产型企业按房屋建筑面积30-50元/㎡/月计算,某1000㎡的小型加工厂,停产6个月,按40元/㎡/月补偿,合计24万元。
5.补助奖励:地方政策的差异化应用
补助奖励通常包括搬迁奖励、签约奖励、速迁奖励,各地标准差异较大。以上海2025年企业厂房征收政策为例,签约奖励按500元/㎡计算,速迁奖励(签约后30日内搬迁)按300元/㎡计算,某5000㎡厂房可获补助奖励400万元。马永健律师特别提醒,补助奖励需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支付条件与期限,避免后续争议。
(三)最新趋势:收储模式多元化与权益保障强化
结合正在代理的上海某工业园区收储项目、苏州某国企厂房征收项目,马永健律师总结出当前企业厂房征收/收储的三大趋势:
1.收储主体多元化:从“政府单一收储”到“政企协同”
传统收储以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为唯一主体,当前逐步引入平台公司、市场化机构参与收储。以上海某科创园区收储为例,由区属平台公司与企业签订《收储协议》,政府负责政策监管,平台公司负责补偿资金筹措与后续土地开发,既提高收储效率,又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2.补偿协商市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深度参与
部分项目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作为“协商中介”,协助企业与征收方核算补偿金额。某装备制造企业征收项目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设备损失评估报告》成为双方协商的核心依据,最终补偿金额较初始方案提升20%。
3.企业权益保障程序化:听证与复议渠道更畅通
《征补条例》规定的“征收听证程序”在实务中逐步落地,企业可就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2025年上海某化工企业征收项目中,企业以“补偿标准低于市场水平”为由申请听证,征收方最终调整设备损失补偿金额,体现程序正义对实体权益的保障作用。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诉讼:五大纠纷类型与实战应对策略
城更委委员、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律师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涉及的几类行政诉讼》为专题,聚焦征收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诉讼策略”,结合15起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信息公开纠纷、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征收决定纠纷、补偿决定纠纷、补偿协议纠纷五大类案件的实战应对方法,并分享了可直接复用的实务工具,为参训律师提供“拿来即用”的操作指南。
(一)信息公开纠纷:突破“答复壁垒”的举证与抗辩
信息公开是企业与个人获取征收项目合法性信息的核心渠道,也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环节”。李刚律师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申请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行政机关答复是否合法”,实战中需把握三个关键步骤:
1.精准界定申请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12条,征收领域需重点申请的信息包括:征收决定及相关依据(如规划文件、立项批复)、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流程及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李刚律师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模板》明确要求:需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逐项列明信息名称及获取方式)、事实理由(说明申请信息与自身权益的关联性)、送达方式”,避免因申请内容模糊被行政机关以“申请不明确”为由拒绝。
2.针对性反驳答复理由
行政机关常见的拒绝答复理由包括“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律师需结合法律依据逐一反驳:
-针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证明申请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如某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行政机关以“不属于政府信息”拒绝,法院最终认定该报告是征收前的法定文件,属于公开范围。
-针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要求行政机关举证证明“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若无法举证或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仍需公开。某企业申请公开“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遴选文件”,行政机关以“涉及评估机构商业秘密”拒绝,法院认为遴选文件与征收程序合法性相关,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公开。
3.举证重点:申请记录与答复瑕疵
诉讼中需提交的核心证据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记录)、行政机关的答复文书、与申请信息相关的权益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若行政机关存在“超期答复”(法定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答复内容不明确”等瑕疵,可直接主张答复违法。上海某征收项目中,行政机关超期30日答复,法院直接确认答复行为违法。
(二)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明确“职责边界”的诉讼逻辑
此类纠纷源于征收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未组织听证、未支付补偿款、未落实安置房源等。李刚律师强调,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明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
1.法定职责的界定依据
需结合《征补条例》及地方规定,明确征收部门的职责范围:
-征收前: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征补条例》第10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补条例》第12条);
-征收中:按时支付补偿款(《征补条例》第27条)、提供符合约定的安置房源;
-征收后:处理补偿协议履行争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2.典型案例与应对策略
以上海某旧改项目为例,征收部门未组织听证直接发布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
-原告举证: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未组织听证的证据(如征收公告、方案公示照片);
-被告抗辩:“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方案,无需听证”;
-法院裁判:听证是法定程序,无论多数人是否同意,均需组织,判决征收部门限期补正程序。
李刚律师提示,此类案件需在起诉前向行政机关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拒绝履行,再提起诉讼,避免因“未穷尽行政救济”被驳回起诉。
(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纠纷:挑战“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战场
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是征收程序的核心行政行为,也是行政诉讼的“高频领域”,争议焦点集中在“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理性”。
1.征收决定纠纷:公共利益与程序合规双重审查
-公共利益审查:根据《征补条例》第8条,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围”。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以“旧城区改建”名义作出征收决定,法院查明该项目中商业开发占比达60%,不符合公共利益,撤销征收决定。
-程序合规审查:重点审查“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划”“补偿方案是否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是否通过”。上海某征收项目因“征收范围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范围”,被法院撤销征收决定。
2.补偿决定纠纷:评估程序与补偿标准的关键抗辩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依赖于评估程序的合规性,常见抗辩点包括:
-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未通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法定流程;
-评估范围不全:未包含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如围墙、水井);
-评估结果未送达:未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剥夺申请复核的权利。
某征收项目中,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法院最终撤销补偿决定,要求重新组织评估。
(四)补偿协议纠纷:行政协议的“履行与撤销”争议
2019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协议效力”与“履行义务”。
1.协议效力争议: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的认定
-欺诈:征收方隐瞒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真实情况(如房源存在抵押);
-胁迫:以“强制搬迁”“降低补偿”等威胁迫使被征收人签字;
-显失公平: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市场水平,如某房屋市场价值200万元,协议补偿仅120万元。
2.协议履行争议:违约行为的举证与追责
征收方常见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补偿款”“安置房源面积缩水”“产权过户延迟”,被征收人需提交协议文本、违约事实证据(如银行流水、房源测绘报告),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五)实务工具输出:提升办案效率的“方法论支持”
为帮助参训律师快速上手,李刚律师分享了两类核心工具:
1.行政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按“主体证据(原被告身份材料)、程序证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听证记录)、实体证据(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权益受损证据(损失证明、照片视频)”分类,明确每类证据的提交目的与来源。
2.行政诉讼庭审质证要点
针对征收部门提交的“规划文件”“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列明质证方向:如规划文件需质证“是否经法定审批”“是否与征收范围一致”;评估报告需质证“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合理性”“评估人员签字真实性”。
三、上海公房征收复杂案例解析:二审改判逻辑与实质公平实现路径
城更委委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文宣律师以“上海公房征收二审改判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五大类典型案例(配偶受配公房、户籍均非同住人、离婚后户籍未迁出、管理控制公房、二审改判突破口),深度拆解上海公房征收的“裁判规则—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调“个案分析”与“实质公平”的核心原则,为处理上海地区公房征收纠纷提供“本地化”指引。
(一)配偶一方受配公房:同住人资格的“关联性审查”
上海公房征收中,“配偶在他处受配公房”是否影响本处同住人资格,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周文宣律师结合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通过案例明确裁判逻辑:
-案例背景:上海静安区某公房,承租人为张某,户籍在册人员为张某及其妻子李某。李某于2010年在其单位受配一套18㎡的公房(已购买产权),2025年涉案公房征收,李某主张同住人资格,张某以“李某已受配他处公房”抗辩。
-一审裁判:认定李某受配的18㎡公房已达上海“人均15㎡”的居住标准,丧失本处同住人资格,补偿利益归张某所有。
-二审改判理由:二审法院查明,李某受配的18㎡公房为“使用权房”,购买产权时使用了张某的工龄,且涉案公房是张某与李某的唯一实际居住房屋。根据上海司法实践,“他处受配公房但与本处公房存在权利关联”,且本处为唯一住房的,仍应认定同住人资格,最终判决李某分得50%补偿利益。
周文宣律师总结:配偶受配公房的影响需审查“受配房屋性质(使用权/产权)、居住面积、与本处公房的权利关联、是否为唯一住房”四个要素,不可机械套用“他处有房即丧失资格”的规则。
(二)户籍人口均非同住人:补偿利益的“归属顺位”认定
当公房内所有户籍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如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未实际居住),补偿利益如何分配,是上海公房征收的“特殊难题”。周文宣律师通过案例解析裁判顺位:
-案例背景:上海徐汇区某公房,原承租人为王某(2018年去世),户籍在册人员为王某的子女王甲、王乙。王甲于2005年因动迁获得一套25㎡的安置房,王乙于2012年在单位受配一套20㎡的公房,均未在涉案公房实际居住。2025年公房征收,王甲与王乙均主张补偿利益。
-一审裁判:以“户籍人员均非同住人”为由,判决补偿利益归公房产权单位(房管局)所有。
-二审改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公房征收的核心是“保障原承租人的继承人权益”,即使继承人非同住人,若房屋来源与原承租人相关(如涉案公房为王某1980年单位分配),且无其他权利人,补偿利益应归继承人所有。最终判决王甲、王乙按法定继承平分补偿利益。
周文宣律师强调:此类案件需优先审查“房屋来源”(如是否为原承租人单位分配、是否由原承租人购买使用权),再按“原承租人继承人—房屋实际控制人—产权单位”的顺位确定补偿利益归属,避免“机械归产权单位”导致的实质不公。
(三)离婚后户籍未迁出:同住人资格的“特殊考量”
离婚后一方户籍未迁出公房,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需结合“居住事实、无他处房、离婚原因”综合判断。周文宣律师分享的案例极具代表性:
-案例背景:上海普陀区某公房,承租人为赵某(男方),2015年赵某与孙某(女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户籍暂不迁出,赵某需提供居住便利”。后孙某搬至其母亲家居住(母亲房屋为私房,孙某无产权),2025年公房征收,孙某主张同住人资格。
-一审裁判:以“孙某离婚后未实际居住”为由,驳回其同住人资格主张。
-二审改判理由:二审法院查明,孙某未实际居住是因“赵某拒绝其入住”(有报警记录为证),且孙某在他处无福利性住房(母亲私房非福利分房),符合“户籍在册、无他处房、非因自身原因未居住”的条件,最终认定其同住人资格,分得40%补偿利益。
周文宣律师提示:离婚后户籍未迁出的情形,需重点审查“未居住的原因(自身意愿/对方阻碍)、他处房性质(福利性/市场化)”,体现对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
(四)管理控制公房:补偿利益的“贡献导向”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某家庭成员实际管理房屋(如缴纳租金、维护房屋、对外出租),是否可优先分得补偿利益,上海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规则:
-案例背景:上海杨浦区某公房,原承租人为陈某(2010年去世),户籍在册人员为陈某的子女陈甲、陈乙。陈甲长期在外地生活,陈乙自2010年起实际居住,缴纳租金、维修房屋,并将部分房间出租(租金用于房屋维护)。2025年公房征收,陈甲主张平分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乙对房屋有“长期管理贡献”,且为唯一实际居住人,判决陈乙分得70%补偿利益,陈甲分得30%。
周文宣律师解释:管理控制公房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缴纳租金、维修费用)、管理贡献(维护房屋、处理租赁事宜),分配时需在“继承人权益”与“实际贡献”间平衡,通常实际控制人可多分20%-30%。
(五)二审改判突破口: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关键细节”
周文宣律师通过多起二审改判案例,总结出三类常见改判突破口:
1.一审未查清“房屋来源”:如忽略公房是“原承租人单位分配”还是“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导致权利主体认定错误;
2.遗漏“特殊困难情形”:如未考虑当事人存在残疾、重病等特殊情况,未适用“特殊困难照顾”原则;
3.法律适用错误:如误将“市场化购房”认定为“他处福利分房”,或机械套用“居住满一年”标准,未考虑“合理未居住理由”。
周文宣律师强调,办理公房征收案件需“精细化阅卷”,重点审查住房调配单、租金缴纳记录、户籍迁移证明等历史材料,挖掘一审遗漏的关键事实,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
四、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民事分割:公房与私房的规则差异及实务操作
城更委委员、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守侠律师聚焦“征收补偿民事分割”这一核心领域,区分公房与私房两大场景,系统梳理分割规则、证据收集、程序衔接要点,并结合自身接待的100余起征收案件经验,分享“客户接待—证据审查—方案制定”的全流程操作方法,为律师提供“标准化+个性化”的实务指引。
(一)公房征收补偿分割:以“同住人资格”为核心的权利界定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需先确定“承租人+同住人”的权利主体,再按“贡献大小、居住需求”分配,朱守侠律师将其总结为“资格认定—利益分配”两步法:
1.同住人资格认定的“三要件”与例外
根据上海司法实践,同住人需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征收前)、无他处福利性住房”三要件,但存在以下例外:
-因家庭矛盾、疾病、就学等“合理原因”未实际居住的,可豁免居住要件;
-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公房居住,即使户籍在册,若父母有他处房,未成年人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生前共同居住且无他处房的家庭成员,可直接认定为同住人。
2.补偿利益的分配原则
-承租人vs同住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但若承租人对房屋有“原始贡献”(如单位分配时以承租人工龄、职级为依据),可多分10%-20%;
-同住人之间:需考虑“居住时间长短、他处房情况、特殊困难”,如长期居住者、无他处房者可多分,残疾人、重病患者可获额外照顾。
(二)私房征收补偿分割:以“产权归属”为基础的利益划分
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产权人所有,但存在“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继承关系”时,需特殊处理:
1.产权人之间的分割规则
-按份共有:按份额分配补偿利益,但若部分共有人对房屋有“增值贡献”(如装修、扩建),可适当多分;
-共同共有:原则上均等分配,但若共有人存在“出资差异”(如购买时一方出资80%),可按出资比例调整。
2.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利益平衡
私房若存在租赁关系(如出租给承租人居住),补偿利益中“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归实际使用人(承租人);若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投入”,可主张装修损失补偿。
3.征收补偿中的遗产范围界定
私房产权人去世后,征收补偿利益属于遗产,按《民法典》继承编分割:
-遗产范围: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助奖励(扣除实际支出的搬迁费用);
-继承规则: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三)实务操作:从“客户接待”到“程序衔接”的全流程指引
为帮助律师规范办案,朱守侠律师分享了征收民事分割案件的“标准化操作流程”:
1.客户接待与信息采集
首次接待需重点收集四类信息:
-房屋基础信息:性质(公房/私房)、地址、面积、产权/承租情况;
-户籍信息:在册人员、迁入时间、户籍性质(常住/挂靠);
-居住信息:实际居住人、居住时间、未居住原因;
-他处房信息: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安置、市场化购房。
朱守侠律师提供的《征收案件信息采集表》明确列出20余项需核实的信息。
2.证据收集与审查
核心证据包括:
-公房:住房调配单、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记录、户籍迁移证明;
-私房:房产证、购房合同、装修合同、租赁协议;
-他处房:福利分房证明、动迁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朱守侠律师强调,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严格审查,如住房调配单需核对“分配单位、分配时间、受配人”,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3.程序衔接:“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适用
当征收补偿分割涉及行政争议(如征收决定违法、补偿决定无效)时,需遵循“先行政诉讼,后民事分割”的原则,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处理民事利益分割,避免民事判决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无效。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实务培训,通过四位讲师的深度分享,构建了“国有土地企业厂房—行政诉讼—上海公房—民事分割”的完整知识体系,呈现出三大核心价值:一是“本地化”,聚焦上海地区征收实务特点,尤其是公房征收的裁判规则,为本地律师提供精准指引;二是“实战化”,以案例为核心,拆解办案思路与应对策略,配套实务工具模板,实现“从理论到实操”的落地;三是“体系化”,覆盖征收补偿争议的全流程,从政策解读到纠纷应对,再到实务操作,形成闭环。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维世 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