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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终审败诉补牌“配对”案

    日期:2006-09-20     作者:陈俊杰 通讯员 田丽娟    阅读:2,304次
    前面车牌丢失,补办时却被强行“配对”补一副并按一副收费。京剑律师事务所张国印律师以缺少法律依据为由将车管所京朝分所告上法庭(本报9月6日报道)。
北京二中院昨日宣布,终审驳回原告诉讼。

今年2月,张国印到京朝分所补办丢失的汽车前车号牌,车管所将其未丢失的后车号牌一同收回,并按照一副标准收取100元。

张国印认为,相关法律没有禁止补办一面号牌的规定,也没有补办一面号牌需收取一副号牌费用的规定,车管所要求其必须补办一副号牌并收取100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提出此举浪费国家资源。为此,他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京朝分所不办号牌配对的行为违法。

通州法院一审驳回张律师诉讼后,张提起上诉,认为通州法院判决回避了对车管所补办号牌“配对”收费的合法性审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中院审理后支持了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0条第4款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车管所为其补发号牌一副,收回未丢失的号牌一面,并收取号牌工本费100元,符合规定。

观点

市民

未损坏车牌丢弃可惜

对于车管所“车号牌须配对丢一个得补俩”的做法,昨日,数名北京市民发表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北京司机王成良对车管所的做法没有异议,他说:“车牌这东西就是一套一套做、一套一套发,又不是假牌照,怎么能单个做呢?”

而北京市民章际春则认为,没丢的车牌不应该补,非要补两个车牌不但浪费资源,还浪费大家的钱。司机孙桂勉分析说,如果一定要把没丢的车牌收回,这就是零成本,那就不应该再交补办的钱,“交了再发,没有损坏的车牌丢弃实在可惜。”

专家 规定本身不够明确

昨晚,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法律系副教授张长青称,公安部规定的“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表述本身不够明确。但按照他的理解,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况:对换发牌照的,应该回收一副,前后两个都换;对补办牌照的,应该丢一个补一个。

张长青说,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做法都和沈阳类似,丢一个补一个,北京丢一个补两个从情和理上都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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