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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 “特许律师”应取消

    日期:2007-09-06     作者:王琳    阅读:2,726次
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仅仅是及格,而不是优秀,这是从事法律行当的最低门槛。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包括法学教授和法学研究员在内的专家,本应是精英中的精英,现在却连法律行业的最低门槛都要豁免,人们会不会问,他们是怎么混进法律这个行当中来的?

司法考试被普遍认为是近几年来司法领域最大、也是最实质的改革成果。这一获得了 “里程碑式的”、“至关重要的”等等美誉的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离冲垮还有相当距离))中国司法传统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作为专业技能的法律技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致力于法治事业的人士都在期盼着能够经由这一制度推动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另一事实是,较之因考察人而异的思想道德考察,于考生而言,司法考试无疑更能保证公平,也更能体现公正。

然而,意义如此重大的司法考试制度甫一推行,便频频被撕开口子。首先是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上,并未被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只是规定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谓“择优”,选择权实操控于有权选择的人,而不在制度了。而“其他具备条件的人员”在为地方灵活调配司法机关领导提供了莫大便利的同时,也在司法考试这个坚硬的职业准入堡垒上,撕开了一道不大不小的口子。

既然法院有“特许院长制度”,检察院有“特许检察长制度”,律师界有“特许律师”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就有一条,“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我以非君子之心揣测,这一条款一定是某些法学专家们捣鼓出来的——既是利益使然,又有院长、检察长作为借鉴,何不就机促成修法,也好在法律上为自己留一后路?至于“同质化”、“共同体”云云,仍可挂在嘴边,反正也不致因一个“特许律师”就减损了多少,反正口子已从法院和检察院那里开了。

但愿我这些揣测只是小人之心,也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还有不少明白之人。据新华社报道,审议时有种声音就指出,律师执业应当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不符合公平选拔律师的要求,不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建议取消。

本以为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在律师法修订草案的一读中得到了捍卫,未曾想在几天前公布的二读草案中,“特许律师”不但未被取消,反而扩大了范围。新的口子开向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据某立法官员解释,增设“特许律师”的理由,一是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二是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应与法学实践有机结合。

然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的行当,某个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如果有足够的利益,用不着操心会没有律师介入。即便律师对专业问题不能深入了解,律师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助手。极少数确有必要设立特许律师的,也可以由法律具体列明这些行业,而不能过宽到“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这三个行当里,可以分出多少个专业领域呀?

至于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确实令人忧虑。这一现状正需要我们反思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种种积弊。法学教研机构中的教授和研究员为何要被豁免司法考试,是他们不好意思跟学生一起考,还是他们通不过?为什么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却会害怕这样一项基础性的考试?解决教研与实务的脱节,为什么不能延请有经验的律师和司法官员来担任教授和研究员,却要反其道而行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失误,怎能由司法考试制度来埋单?

司法考试并不是选拔性考试,而只是一个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制度诉求主要是法律职业的同质化,而不是精英化。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仅仅是及格,而不是优秀——这是从事法律行当的最低门槛。在这个门槛之上,才能谈及精英化。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包括法学教授和法学研究员在内的专家,本应是精英中的精英,现在却连法律行业的最低门槛都要豁免,人们会不会问,他们是怎么混进法律这个行当中来的?(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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