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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分清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

    日期:2006-01-04     作者:张冀英    阅读:2,576次

    律师说法

编者按:“东方讲坛律师谈”正举办得红红火火,大律师深入社区开课堂,赢得了市民的称赞。本报《律师广场》将节选部分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讲课内容,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学会用法。

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权益;(三)知识产权的权益;(以收益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作为归属的标准)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只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该收益如分红、利润分配等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

(2)个人房屋出租,因夫妻共同管理、经营,故收益为共同财产,但个人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其一方管理、经营的除外。

(3)收益是否归共同财产,要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中,破产安置补偿费按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若比例大于1,则所取的安置费均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安置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个人财产。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平均值为上述费用总和÷(70岁-入伍年龄)],所得数为共同财产,其余为个人财产。

3、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储蓄所产生的利息为个人所有。

4、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古董等财产,在婚姻期间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为个人所有。

□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张冀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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