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的实践证明,集中管辖措施有效地改变了法官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审判普通刑事案件,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判后延伸工作简单化的局面。”安徽高院副院长、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组长石德和认为,“这一措施促进了基层法院专业化法官队伍的培养,形成了一套审判模式规范、量刑尺度统一、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规律的特色工作制度,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探索出一条对少年犯集中帮教措施规模化、法理与情理交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综治之路。”
“五一”前夕,本报记者来到安徽,对安徽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进行调查。
共筑司法保护体系
——安徽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调查
培养一批少年审判专家
安徽少年法庭的设立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经历10多年的发展,到2005年,全省17个中级法院105个基层法院成立了85个少年法庭,绝大多数是合议庭形式,其余的法院都确定了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虽然安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1998年的543件上升到2005年的1658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左右,但分散到全省17个市,比例不高。”安徽高院副院长石德和介绍说,“案源不足,使一些少年法庭形同虚设,在法院内部处于可有可无的地步,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不少法官大部分时间都在办其他案件,直接影响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的司法专业化进程。为推进对未成年人全面的司法保护,撤并少年法庭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体系,安徽高院专门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具体负责对全省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在刑一庭内设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一审理省高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从2004年开始,铜陵市、蚌埠市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支持下,由中级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规定,对市辖区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一家区法院集中审理。经过两年的试点,集中管辖的优势凸现。
2005年下半年,安徽高院经过多次调研,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出《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区域、案件移送的环节和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规定》要求,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个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安机关应向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
《规定》出台后,全省有11个符合条件的市对市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了集中管辖,把原先分散在近50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12个区法院负责审理。这个全新制度,给被指定为集中管辖的法院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新规的实施,推动了机制的完善。在地方三级人民法院中处于承上启下环节的中级法院也调整和充实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及其办公室,有两个刑庭的,指定一个刑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有一个刑庭的,专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此类案件。法院对少年法庭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组织领导到位、方案措施到位,并相继制定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规范,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集中管辖后,我们鸠江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水平就是代表了芜湖市区法院的水平,这是促进我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契机。”芜湖市鸠江区法院院长丁书明说,“少年犯罪审判是一个特殊的审判领域,技术性很强,需要专门人才,我们挑选了政治、业务素质高,有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有爱心的女法官担当少年法庭的重任,希望通过几年的努力培养出专家型法官。”几乎所有法院都精挑细选优秀法官专门承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并尽量交给女性法官办案,以发挥女性细腻、和蔼、母爱的特有优势,减少和缓解少年罪犯的紧张和对抗情绪。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实行集中管辖一年来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9件,其中辖区外移送来99件。该院法官杨芳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3年,去年一年审理了61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前两年的3倍多。
“当我面对那些稚气未脱的孩子,心里就有说不出的痛。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为法官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不能仅仅是开庭下判,而要找到失足少年心灵受伤的根本原因,打开孩子心中的结,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和错,真正悔过,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杨芳说,“专业化的工作迫使我加强专业学习,去钻研未成年人的心理学、教育学,探究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进行少年犯罪的社会心理调查和研究。”
集中管辖后,各地法院涌现出一批肯钻研业务,富有责任心、细心、爱心,热爱少年审判事业的法官,造就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指日可待。
形成一套富有特色的审判机制
色彩柔和的房间里,墙上张贴着精心选取的名人格言,房子中间摆放着一张椭圆形的桌子,桌上几小盆鲜花静静绽放。这是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少年法庭的审判庭摆放格局,是法官们精心设计的。
安徽很多法院都实行“圆桌审判”,开庭时,法官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人团团围坐,减少了一般法庭的严肃和刻板,代之以平和与亲切。法官不使用法槌,审问用语力求通俗易懂,语气平和,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不使用措辞强烈的文字语言,借以营造平缓宽松而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氛围,增强教育感化效果。
迎江区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说,虽然这仅仅是个形式,但它体现的却是少年法庭的基本精神:未成年人永远和成年人不同,因此,在一切方面都要有所区别,首先在司法程序上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没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安徽的一些法院积极探索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方式,大胆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实践和探索。其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就是一大重要成果。这项由合肥中院于2002年在全国率先推出的制度已在安徽各地生根开花。
各地由共青团或机关工委选聘的社会调查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自主的调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非涉案情况作出书面结论,当庭宣读,成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大程序。社会调查员有针对性地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一方面弥补了法院因为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导致审判视野狭窄、司法资源紧张的缺陷,另一方面在法院审判和社会之间建立了桥梁,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实现集中管辖后,在安徽高院的指导下,各级法院进一步增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努力实现“社会调查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法庭质辩作为对少年被告人量刑轻重、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
经过实践,一套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规律的审理程序在各地法院初步形成。教育工作贯穿庭前庭中庭后,已经作为许多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市狮子山区、蚌埠市龙子湖区等法院都在庭前试行被告人情况测查表,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别填表,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的生活背景等情况,以便做好帮教工作。庭前的教育着重于消除少年被告人的害怕心理和抵触情绪,庭中的教育着重于帮助其找出所犯罪行的原因和树立正确认识及态度,庭后教育着重于对使用法律的释明,教育其正确对待审判。
许多法院改革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将少年犯案发前表现、犯罪原因、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写入判决书。有的法院实行“判后释法”制度,判决书上另附专页,注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内容;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在宣判之后,审判长和主审法官都详细地告知对其量刑的相关规定,宣传刑事政策和法律,教育其正确对待和接受审判,尽早迷途知返。判决书成了对少年犯的一份特殊的法制宣传教材。
“集中管辖后,各地法院严格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从根本上保证了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平衡。”石德和说,“量刑不平衡不仅损害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认罪服法和安心改造,而且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后果。集中管辖后,保证了量刑平衡,平等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权。”
凝聚一股综治力量
《规定》出台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得到了检察、司法部门的有力支持。许多检察院相应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起诉科,专人办理此类案件的起诉工作。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协调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源头上理顺进口,为控辩审三方合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下基础。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支持工作,有的简易程序案件,提前四五天都能把律师指派到位,从没有半点怨言。”包河区法院刑庭庭长王万平告诉记者。为切实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或法定代理人不愿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06年,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就为101名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了辩护人。
令许多法官感动的是那些做义务帮教工作的社会调查员、人民陪审员,他们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倾注了大量心血。在合肥团市委的支持下,包河区法院已做到对每一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家住本省内)刑事案件,都由团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在开庭前对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身心状况等9个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2006年共调查了121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这些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成为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并通过法庭审理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许多法院把如何使失足少年在思想上幡然悔悟,重新回归社会,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延伸帮教上下工夫,建立和完善了对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制度,法官们还定期到未成年人管教所回访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了解少年犯在狱中的改造、生活情况,并与“未管所”建立双向联系机制;有的法院要求被判处非监禁刑而身在外地的少年犯定期到法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或邮寄书面报告。许多法院对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少年犯除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外,还向其本人、家长、居委会(村委会)等分别送达监管令,明确指出不得有的行为和违反监管令的后果。同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掌握少年犯的改造动向,增强监管力度。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与迎江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于2006年11月成立了一个“问题少年社区矫正基地”,找准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点,对该辖区内的失足少年进行帮教。许多法院对一些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和刑满释放的少年,积极协调各方解决上学、就业等问题,让他们顺利回到校园,回归社会。
蚌埠市龙子湖法院则在安徽省唯一的一所工读学校建立了少年法庭教育基地,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失足少年送往工读学校学习,让他们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法官每周固定时间到学校给他们上法制课。工读学校和少年法庭的联手综合教育给失足少年彻底回归社会设置了一个“缓冲带”,同时也有效地预防了失足少年重新犯罪。两年来,龙子湖法院共对93名少年被告人判处了非监禁刑,占少年犯总数的38%,无一重新犯罪。
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在判决生效的第一天,就把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未成年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跟踪考察、监督和帮教,增强法制教育的主动性,防止未成年犯因监督失控而重新犯罪。未成年犯被判处管制、缓刑后,屯溪区法院派专人带着未成年犯到其就读的学校或居住地,向学校或居住地的教师、干部通报未成年犯在审判阶段的各种信息,有针对性地提出帮教建议,动员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和考察,正面引导社会消除对未成年犯的歧视心理,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营造了一个宽松、健康的环境。
集中管辖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方位帮教机制已经形成。
探索一套司法预防方法
安徽各地法院没有满足于犯罪追究,而是积极介入到社会预防犯罪工作中。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法院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从而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治理。
近几年,蚌埠市龙子湖法院发现因网吧、迪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而诱发犯罪的案件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0%左右,数量之大令人惊讶。因此,龙子湖法院先后20多次向市文化市场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相关网吧作出处理。蚌埠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最终在安徽全省率先对所有网吧实施远程实时监控,严禁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针对目前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不足,许多法院的少年法庭利用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化的法制宣传活动,将法制教育引入学校和社区,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一些法院与教育部门积极交流与沟通,与学校达成文明共建协议,法官们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在校学生讲授法律知识;有的少年法庭在一些学校建立了法律信箱或留下法官热线电话,解答学生在生活中关心或遇到的法律问题。铜陵市狮子山法院利用集中审判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利条件,组织法官精选了28个案例,编印了未成年人犯罪警示读本《病蔫的花朵》,免费赠送给全市中学及辖区小学。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将8名法制副校长的授课讲义汇编成册,免费发给辖区内的中小学,并拍摄了法制教育光盘,通过教育局免费发放到80所学校,还制作了在线视频短片《让孩子的天空更纯净》,挂在包河广电网的视频窗口;有的法院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少年法庭、旁听审判、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使未成年人了解到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培养了良好的品质,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减少和预防地区青少年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