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触电案
日期:2007-08-05
作者:黄健云
阅读:2,626次
2005年6月某日,一位姓李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修理上海某处房屋平顶的渗漏时,不慎抓住电线杆上悬挂的一捆通讯光缆而坠地摔伤。李某的一位同事在事发后查看现场时也因同样原因坠地昏迷。二人遂以电力公司、光缆的若干家产权人等共10余家单位或个人为被告,于同年10月底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承办法官亲赴现场调查后发现,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东方有线)的光缆也悬挂在事发现场,于是为查明事实追加东方有线为第三人。案件审理了一年多后,在原告的坚持下,法院同意追加东方有线为被告。
东方有线委托了其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得勤
律师事务所的商建刚
律师担任代理
律师,他们觉得非常冤枉也非常疑惑,因为光缆本身不带电也不是用来传输电力的,原告不可能是被光缆“电”伤。加上时过境迁,东方有线在此时成为被告,已丧失了最佳的取证、调查时机。
在接受委托后商
律师便召集了
律师所的法律服务团队研究分析该案。团队分析,如果说原告真的是由于碰触一股光缆而触电的,那么唯一有可能导电的就是固定光缆用的钢绞线,钢绞线的带电可能是由于某处漏电的电线不巧搭在其上。当初将光缆悬挂在同一根钢绞线上的单位有七八家,作为共同受益人,对这起事故这些单位应承担公平责任。
团队中的孙颖
律师对东方有线受益的起始时间提出了疑问。接受了孙
律师的提议,商
律师立即找来东方有线负责现场架空线施工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据工作人员介绍,架空线是2005年9月份左右开始施工,2006年1月左右全线竣工的。而事故发生在2005年6月,也就是说事情发生时,东方有线的光缆根本没有铺设,既不可能导致触电事故,也没有实际使用钢绞线并受益。案情终于水落石出了。
事发后原告已经花去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余万元,这使他们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虽然东方有线已经没有责任了,但考虑到两原告这么长时间以来所受到的伤害,东方有线的领导听取商
律师的汇报和提议后,立即表示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可以捐助1万元。商
律师所在的得勤
律师事务所也对两原告进行了捐助。于是两原告向法院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对东方有线表示歉意及感谢后,便向法院撤回了对东方有线的起诉。同时,原被告各方也在东方有线的行动感召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