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5日,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双方约定先缴纳基本律师代理费两万元,作为风险代理,案件结束后,按照本诉标的179万元扣除法院判决或调解金额的10%作为律师代理费。
合同订立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约定展开了律师代理事务。同年9月2日,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但该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认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为讨回律师风险代理费,绍刚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风险代理费101万余元。该公司则辩称,双方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全面履行诉讼代理义务。
据了解,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就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外,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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